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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 2005-09-26
【实施时间】 2006-09-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0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2005年9月26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加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的管理,充分发挥课题制对检察理论研究的引导和推动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工作方案》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意见》,结合实行课题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2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的选题、组织实施和验收都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鼓励理论创新。
  
  第3条  课题的选题和研究工作要以当代中国检察事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重点,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为目标,积极研究检察工作和检察改革中的体制、机制和制度问题以及新时期的检察政策和执法理念,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重大决策和各项工作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同时兼顾中国社会主义检察学的丰富和发展。
  
  第4条  课题面向全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检察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人员都可以申请课题。实行公开竞争,择优立项。
  
  第5条  课题研究工作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课题申请人(批准立项后即为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负责课题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6条  每年根据需要和可能,设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自筹经费课题。课题成果形式可以是专著、论文或者调研报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7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和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
  
  课题管理的日常工作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以下简称“理论所”)具体负责,其职责如下:
  
  (一)拟定课题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拟定课题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课题选题方向;
  
  (三)办理课题的申报、评审、检查及成果验收,编辑出版课题研究成果,协调解决课题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四)组织和协调与课题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8条  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审查理论所的课题管理工作,包括选题的拟定、课题的立项、经费的分配、结题的审查等。
  
  第三章  课题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9条  理论所每年1-2月提出课题选题,经领导小组审批后,于每年3月通知各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和检察官协会,由其向下级检察机关转发,通知具有一定法学研究力量的教学科研单位,同时,通过《检察日报》等传媒、检察机关局域网、检察理论研究所网站等方式向全社会公布。
  
  第10条  申请课题的题目原则上须属于公布的选题范围,也可以有一定比例的自选题目。
  
  申请人及其课题组成员具有如下条件者,审批立项时予以优先考虑:
  
  具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相关科研成果;
  
  课题组是由教学科研人员、检察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联合组成的;
  
  全国检察机关“百千万”人才培养计划中的专家型人才培养对象。
  
  第11条  课题负责人未完成课题的,不得申报下一年度的课题。
  
  课题申报和管理单位连续有两个课题未完成的,该单位内的人员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课题。
  
  第12条  课题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须填写并提交《最高人民检察院重点研究课题申请书》一式两份。理论所受理课题申请的截止时间为当年的5月10日。
  
  第13条  课题申请的评议标准主要是:
  
  (一)课题组负责人及成员的整体力量较强,具有完成该课题的能力;
  
  (二)课题研究方向正确,论证合理,或者具有新颖的研究视角、研究方法或构思。提倡运用调查研究、数据统计等实证研究方法。
  
  第14条  理论所组织对课题申请进行评审,提出初步意见,并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于6月底以前书面通知课题的承担人。
  
  第四章  课题中期检查
  
  第15条  课题中期检查的目的是指导和督促各课题组的研究工作,保证课题研究工作实现课题设置的预期目标。
  
  第16条  中期检查的方式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各课题组组织课题研究提纲的论证座谈会,理论所派员参加;
  
  (二)理论所邀请课题组负责人和主要成员来京汇报和座谈,商讨课题研究提纲或结题报告的初稿;
  
  (三)课题组向理论所提交研究提纲,征求意见或建议。
  
  第17条  中期检查的时间一般应安排在当年的10-11月,12月底前须结束中期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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