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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 2005-09-26
【实施时间】 2006-09-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0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2005年9月26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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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条  课题组不能按时完成研究工作或课题组负责人工作发生变动致使课题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理论所可决定中止该课题。
  
  第19条  重点课题的课题组必须于第二年2月中旬之前完成研究报告的初稿,并派代表在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上汇报研究进度及主要成果。
  
  第五章  课题结题报告的提交及验收
  
  第20条  课题的研究期限从书面通知立项之日起算。专著类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1-2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年;论文类和调研报告类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1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半年。
  
  各课题组应于预定完成期限以前向理论所提交结题报告,即课题研究成果(重大课题的著作不少于10万字,重点课题的论文不少于2万字,一般课题的论文或调研报告不少于1万字)和课题结题报告摘要(3000字左右)。
  
  第21条  理论所组织专家对各课题组的结题报告进行初审,根据结题报告的具体情况,提出修改意见或者安排专家鉴定,进行验收。
  
  第22条  课题验收的基本标准是,理论上有创新,实践中有指导意义。具体标准如下:
  
  (一)符合中国基本政治制度和宪法原则,符合中共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原则要求,有利于从制度上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二)在理论上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对检察改革具有指导意义,或者有利于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所提建议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和应用价值。
  
  (三)数据和资料翔实系统,论证充分有力,能够回答不同学术观点的争论,行文符合学术规范。
  
  第23条  课题研究成果达到结题要求的,理论所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名义给课题组发结题通知。
  
  重大课题的结题要求是,课题研究报告通过验收,并有专著出版或者有研究成果在权威报刊上发表;
  
  重点课题的结题要求是,课题研究报告通过验收,并有研究成果在知名期刊上发表。
  
  一般课题的结题要求是,课题的研究报告通过验收,并有研究成果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自筹经费课题的结题要求是,课题研究报告通过验收,并有研究成果在公开发行的正式刊物上发表。
  
  上述“权威报刊”、“知名期刊”的范围,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24条  对于不能按照修改意见完成修改工作的,根据具体情况,理论所可分别作出延长一年结题或者结题报告不能通过验收的决定。
  
  第25条  理论所向领导小组汇报当年结题情况,呈报课题研究报告摘要,并编辑出版当年结题的课题研究报告。理论所积极组织和协调各课题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六章  课题经费
  
  第26条  课题经费的筹集、安排和拨付由理论所负责。
  
  课题经费的来源,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从业务经费中拨款;二是接受个人、企业、团体和机关的资助、捐献等。捐款100万元以上的,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可以设立特定名称的基金项目。
  
  第27条  各类课题的设置及各个课题的经费数额视当年经费筹集情况具体安排。
  
  重大课题的资助经费一般为6万元;
  
  重点课题的资助经费一般为2万元;
  
  一般课题的资助经费一般为1万元。
  
  提倡课题申报人所在单位给予配套科研资金。
  
  第28条  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课题立项后,拨付课题启动经费,即课题经费总额的40%;
  
  重大课题的专著正式出版的,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的有关研究成果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的,拨付课题经费总额的30%;
  
  提交课题研究结题报告并经验收合格的,拨付课题经费总额的30%。
  
  第29条  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促进科研人员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课题经费要专款专用,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项目承担者应充分利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现有的科研和工作条件,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研究成效。
  
  第30条  本办法由理论所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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