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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1991]245号
【颁布时间】 1991-12-20
【实施时间】 1991-1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04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西宁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七条 出租房屋在租赁期间因城市建设被征用的,租赁双方要及时办理合同终止事宜,并按要求积极做好拆迁工作。
  
  第十八条 租赁双方发生租赁纠纷时,由房地产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调解无效或不服仲裁时,可诉请人民法院裁决,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出租方不得收取租赁合同规定以外的费用。收取租金时,必须使用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并按规定交纳税金。
  
  第二十条 租赁双方有下列行为的要予以处罚:
  
  1.无《房屋租赁许可证》进行租赁活动的,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租赁双方核定月租金5~10倍的罚款;
  
  2.租赁房屋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限期补签合同,并处以租赁双方核定月租金5倍以下罚款;
  
  3.出租方匿报房租的,从租赁发生时计算,匿报部分的收入全部没收,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
  
  4.因出租方对房屋长期不进行检查维修,影响承租方使用或发生事故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5.承租方有第十四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交司法部门处理;
  
  6.出租方偷、漏、拖欠税费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处罚;
  
  7.租赁双方有妨碍租赁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行为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处罚。
  
  第二十一条 罚没款时一律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单据,所罚没款项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二条 执行罚没款等行政处罚时,要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记录违法事实,当事者签字,填写处罚通知单,开具收据,并告知诉权。
  
  第二十三条 对举报、查处房屋租赁违法行为有功者,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房屋租赁管理人员要秉公执法,依法办事,不得故意刁难,以权谋私,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出租并确定租赁关系的房屋,应在6个月内补办手续,逾期不办者,按违法租赁查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西宁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宁市公房租金收缴暂行办法
  
  “以租养房”是国家确定的原则。租金管理的好坏,对房管事业的经营和发展关系极大。鉴于本市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租金收缴率低、积欠很多的情况,为了提高租金收缴率,积极清理租金积欠,加强公房租金收缴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纳入房管部门统一经营和管理的房屋,一律实行租金制。凡新建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和陆续移交统管的房屋,统按《西宁市公房租金标准暂行规定》、《西宁市统建住宅楼区别楼层收取房租暂行办法》的收费标准,收缴租金。
  
  二、为保证公房租金的收入,方便群众,简化各单位房租补贴报销手续,公房租金的收缴,可在现行办法的基础上,逐步推行职工租用公房由所在单位按月统一代扣代缴的办法。
  
  为鼓励各单位的财务工作人员协助房管部门做好租金统扣工作,每月按代缴数额的1%发给劳务补贴。
  
  房管部门要密切与单位联系,协助单位作好统扣工作,定期访问单位,解决在统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房管部门要切实安排力量,加强房屋管理和维修,房管员要增强服务观点,定期访问统扣户,关心职工的居住生活,认真听取和解决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三、租用公房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月缴租。逾期不缴者,应处滞纳金。
  
  单位集体缴租的租金,逾期一月者,处应交租金10%的滞纳金,并以此递增。
  
  居民住户应按月缴纳租金,逾期一月给予批评教育;逾期二月给予警告;逾期三月以上,按月租的5%罚交滞纳金。
  
  四、房管员要积极做好“以租养房”的宣传教育,关心住户的居住生活,取得广大住户群众的支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努力做好租金收缴工作。房管所要把租金收缴工作,做为房产管理工作的一项任务,认真地抓好。
  
  房管所和房管员完成年度租金指标的,可按租金收缴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五、对历年积欠,在既要增加国家收入,又要照顾住户还欠能力的前提下,房管员在有关方面的配合下,要耐心做好对欠租户的说服教育工作,订出积极的还欠计划。对有工作的职工欠租户,通过工作单位订出还欠计划;对无固定工作的欠租户,通过街道居委会订出还欠计划。
  
  六、对于五保户住用公房的租金,各房管所造具清册,由区民政救济费解决。
  
  七、欠租户主死亡,无亲属继承者,经查证落实,取得确凿证明后,可报局审批,酌情处理。
  
  八、公房租金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翻修改建交付使用后,原定租金可随之调整。房屋的使用性质经批准改变的,房租亦可同时随之调整。
  
  九、对强占、转让、转借公房的,应先予以说服教育,并限期搬出。经教育无效,逾期不搬者,采取经济制裁措施,按天收租。每天租金按被占公房月租的20%收缴,不得减免。
  
  十、有缴租能力,故意拖欠,拒缴或抗缴一年以上,以教育、警告、加罚滞纳金无效者,应视为违法行为,由房产部门起诉司法部门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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