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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字号】 汇综函[2002]4号
【颁布时间】 2002-01-23
【实施时间】 200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贸司〈关于通报我部即将启用进出口经营资格批文新格式的函〉》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贸司《关于通报我部即将启用进出口经营资格批文新格式的函》(外经贸贸秩便函〔2001〕102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转发辖内支局。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贸司
  
  关于通报我部即将启用进出口经营资格批文新格式的函
  
   (外经贸贸秩便函[2001]102号)
  
  海关总署监管司、通关司,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督司:
  
  今年7月,我部印发了《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外经贸贸发〔2001〕370号),对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体制作出了较大的调整。
  
  为适应管理体制的变化,我部将于2002年1月1日起启用新的批文格式。
  
  特此函告
  
  附件: 1、即将启用的新批文格式
  
  2、《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外经贸贸发〔2001〕370号)
  
  
外经贸部对外贸易司

  
  
2001年12月25日
  

  附件1: 关于核准××公司进出口经营资格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00二年月日)
  
  ××文悉。现核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进出口经营资格: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二、公司凭此核准通知到受权发证机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并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到工商、海关、税务、外汇、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办理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到受权发证机关办理该证书的年审手续。公司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出口经营范围变更,应到受权发证机关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变更手续。
  
  三、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报验、结汇、用汇和税务等事项。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我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公司须加入进出口商会并服从其协调,按规定向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有关外经贸经营活动的文件和资料。经营必须凭配额、许可证进出口的商品,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申请办理配额、许可证。
  
  特此通知
  
  附件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
  
  《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贸发[2001]3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外经贸局:
  
  为加快外贸经营体制改革,促进和规范各类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我部制定了《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该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一年七月十日

  
  附件: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为加快外贸经营体制改革,促进和规范各类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现对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登记和核准制,遵循自主申请、公开透明、统一规范、依法监督的原则,各类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商业物资、供销社企业、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济特区、浦东新区企业除外,下同)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统一的标准和管理办法。
  
  外经贸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珠海、汕头市外经贸委(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外经贸局(以下统称受权发证机关)负责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二、对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按登记或核准的经营范围实行如下分类管理:
  
  (一)外贸流通经营权(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外经贸部和受权发证机关在核准或登记企业进出口经营范围时,不再单列贸易方式,企业可以按国家规定以各种贸易方式从事进出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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