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办[2005]339号
【颁布时间】 2005-07-12
【实施时间】 2005-07-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0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法庭专项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了落实中央政法会议精神,改善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条件,中央决定于2005年起安排专项投资,解决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庭的建设问题。2004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庭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4〕2313号),对人民法庭建设规划和2005年度建设计划的编制原则、建设工作的步骤和相关问题提出了要求。为了切实落实中央要求,充分利用好这次难得的建设机遇,全面促进中西部地区人民法庭建设和工作的发展,现就这次中央投资建设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提高认识,深刻理解人民法庭专项建设的重大意义
  
  人民法庭扎根基层,是群众直接触摸法律的窗口,在构建农村和谐社会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责。长期以来,人民法庭工作难度大,但工作条件差,人民法庭的建设问题是长期困扰法院工作发展的重要问题。此次中央拨出专款大规模进行人民法庭专项建设,充分体现出党中央国务院对基层人民法庭建设问题的重视和支持,同时也充分体现出党中央国务院对基层人民法庭在新的形势下,在进一步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中,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稳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推进法制建设的殷切期望。这是人民法庭建设前所未有的战略发展机遇,各级人民法院要从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提高党在基层的执政能力,改善党在基层的执政形象的高度,从法院工作发展的战略高度,从保证人民法院工作正常开展和落实“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务必珍惜这个难得的机遇,充分认识做好人民法庭专项建设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切实把人民法庭建设工作做实做好。
  
  二、切实加强人民法庭专项建设工作的组织指导
  
  根据发改办投资〔2004〕2313号文件的要求,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核、申报、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法院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要求按地(市)统一组织招标,由中标单位负责人民法庭项目的建设。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人民法庭建设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各级法院分管司法行政工作的院领导主要负责,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加强人民法庭的物资装备建设作为工作的重点,要指定专人主要负责这项工作,建立起从高院、中院到基层法院的上下对口、渠道畅通的人民法庭专项建设领导组织,建立健全集中管理、指导检查、监督考评、责任追究的各项规定,为做好人民法庭专项建设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三、认真落实建设计划,重点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
  
  此次人民法庭专项建设的规划一次性下达,分三年逐年落实, 2005年度的重点是解决无房的人民法庭的建设问题,各有关法院要按此要求积极做好准备,重点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抓紧落实人民法庭的建设用地。根据规定,中央投资用做人民法庭建设的土建工程,建设用地及其他有关配套设施由地方解决,对建设用地不落实的,中央投资的资金将不予支付。因此,凡纳入2005年专项建设计划的人民法庭的建设用地必须落实,人民法庭建设用地属行政划拨用地,土地使用权必须属于法院所有。对于尚未落实好建设用地的人民法庭,有关高级法院要积极采取措施协助落实,决不能因为建设用地不到位而影响到建设计划的落实。
  
  (二)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好配套资金。此次中央拨出专款是要解决目前不具备办公办案条件的中西部人民法庭的建设问题,各有关法院必须加强对中央投资资金的管理,严格做到专款专用,绝不允许将中央专项资金用于偿还以前因基本建设等原因而产生的债务。要按照中央确定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进行人民法庭建设,严格控制投资规模,不能盲目求大,此次建设绝不能再产生新的债务。对于编制人数较多的人民法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必须要有地方配套资金的保证,不得负债搞建设。
  
  (三)健全管理措施,严格建设资金管理。各高级法院要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一整套相关的管理制度,在资金审批、资金使用、账户管理、基建统计、监督检查等方面建立起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制度,精心做好工程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高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和指导的力度,对于建设用地不落实、管理措施不到位的计划项目不能进行建设,保证人民法庭建设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