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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5-04-08
【实施时间】 2005-04-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0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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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人民法庭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种利益群体之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不断出现;旧的社会管理方式与新的生产方式之间的冲突频繁发生;各种观念的碰撞日益激烈。正是在这一历史关头,党中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无论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还是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关系,许多都要受到法律的调整,成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只有将各种法律关系中的矛盾与冲突调整到和谐状态,在稳定中谋改革,在和谐中求发展,才能促进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层的和谐稳定至关重要。经过二十多年来的改革开放,我国农村虽然总体上基本达到了小康水平,但由于发展的不平衡,城乡之间、山区与沿海地区之间、东部与中西部地区之间还存在相当的差距。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农村经济、政治、社会文化观念的变化,打破了中国农村的传统封闭,加之一些先富起来的农村和农民的示范效应,农民求富欲望和其他需求与日俱增。这些社会变化带来的各种矛盾和利益冲突,既给农村的发展、农业的进步和农民的富裕带来机遇,也容易产生各种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应当看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只要农村社会和谐,全国社会和谐就有了坚实的基础。因此,能不能正确处理农村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就成为能否实现农村社会和谐的关键,成为全社会改革和发展能否顺利前进的问题。
  
  正确处理我国社会特别是农村社会的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人民法院承担着社会组织和其他国家机关不能替代的责任。我国广大农村虽然总体上保持了乡土社会、人情社会的传统,但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的提高,在其他方式解决不了纠纷的情况下,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人民法庭除极少部分设置在城市外,绝大多数设置在广大农村,如何满足广大农民的诉讼需求,解决好他们之间的纠纷,是构建和谐农村社会的重要任务。
  
  应当看到,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民法庭虽然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职责,但就其自身现有司法能力而言,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首先,人民法庭的设置仍存在许多不科学、不合理、不规范的问题。目前,我国共有人民法庭10,345个,法官总数27,942人,每个法庭人均2.7名法官;“一人庭”、“两人庭”还为数不少,甚至还存在有编无人的“无人庭”,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和其他经济不发达、欠发达地区,这一情况尤其突出。由于“一人庭”、“两人庭”往往案件数量少,管理难以规范,审判职能难以充分发挥,有些因缺少管理和监督而容易滋生违法违纪行为。其次,巡回审理工作开展不规范。上一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后,因被撤销的法庭并人中心法庭或者回到基层法院机关,那些被撤销法庭的地区部分群众又出现了诉讼不便现象。由于巡回审理没有及时跟进,人民法庭工作“两便”原则的落实受到影响。即使有些法庭为此及时开展了巡回审理活动,但由于做法不规范,也影响了巡回审理的效果。再次,人民法庭条件差、基本建设未能列入投资计划、经费保障不足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目前,全国因无自有办公和审判用房,实际上处于“审判无庭、办公无房”而需要新建的人民法庭有4820个,其中中西部地区占4005个;因审判和办公条件太差需要改建的人民法庭,全国共有1715个,其中中西部地区占1505个。经济不发达和欠发达地区人民法庭经费保障不足,法庭办案所需的车辆等装备无法添置,已有的装备维护费用缺乏,许多法官办案的出差费等费用不能及时支付;许多法庭法官的工资不能按时发放,医药费不能及时报销,福利待遇无法兑现等等。第四,不少人民法庭工作受干扰情况还十分严重。有些地方乡镇党委和政府,给人民法庭下达招商引资等非审判任务;有些甚至违反法律规定,把人民法庭视为自己的职能部门,随意要求人民法庭按照自己的意见处理案件,干扰和影响了人民法庭审判职能的正常发挥。第五,有些法院领导对人民法庭工作不够重视。他们有的对人民法庭工作疏于管理、忽视指导;有的存在畏难情绪,得过且过,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缺乏实干精神和开拓精神;有的虽然口头上关心人民法庭工作,但实际是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可要可不要。第六,人民法庭法官的数量亟待补充,整体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近年来,人民法庭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减少的幅度很大。许多法庭高素质的法官进不来,也不愿意来,素质不高的不愿走,也走不了,加上有经验的法官提前退休了一批,有法官资格的走了一批,人民法庭法官断层的问题出现了新的严峻形势。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人民法庭司法能力和水平的增强和提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必须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否则,人民法庭工作就难以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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