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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专项争创活动的表彰,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在本系统内按业务特点,以单项先进称号为表彰形式的表彰活动。表彰间隔不得少于3年。根据近年来表彰奖励工作情况,下列表彰授予单项先进称号: 公诉厅组织的“全国十佳公诉人”; 控告检察厅组织的“文明接待室”、“文明接待示范窗口”、“优秀接待员”; 反贪总局、渎职侵权检察厅组织的“十佳反贪局”、“十佳渎侦局(处、科)”,“十佳反贪局长”、“十佳渎侦局(处、科)长”,“百名优秀侦查员”。 其他专项表彰,一般授予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单项先进称号。 表彰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相关各内设机构联合制定各单项先进的名称、表彰时间、表彰比例(集体、个人表彰名额均控制在百名左右)、评选标准等实施办法,报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实施;自下而上逐级推荐、评选,由各省级检察院推荐参评集体和个人;高检院相关内设机构为主组织事迹审查、考察、评选,提出拟表彰意见;高检院政治部进行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必要时,报院党组审定。 奖励标准:先进集体颁发奖牌,先进个人颁发奖励证书、证章。 表彰的实施: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名义作出表彰决定,各内设机构组织实施。 三、社会荣誉类表彰奖励 这类表彰是指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新闻媒体,以传媒为载体向社会征集选票,评选产生的集体、个人社会荣誉称号。 表彰种类:“中国十大杰出检察官”、“全国十佳检察院”和“中国十大杰出检察官提名奖”、“全国十佳检察院提名奖”。 表彰程序:每2年举行一次。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和检察日报社联合中央主要新闻媒体,成立评选委员会;由省级检察院推荐候选单位和个人;在媒体上刊登事迹和选票,媒体受众投票;根据投票入选15名,由评选委员会评出十名;报高检院党组审定批准,作出表彰决定。对未入选的推荐候选人和检察院,分别给予“中国十大杰出检察官提名奖”“全国十佳检察院提名奖”称号。 奖励标准:颁发奖牌、证书、证章及一次性奖励奖金。“中国十大杰出检察官”,颁发证书、证章,奖金5000元;“中国十大杰出检察官提名奖”,颁发证书、证章,奖金3000元;“全国十佳检察院”颁发奖牌、奖金1万元:“全国十佳检察院提名奖”,颁发奖牌,奖金5000元。 表彰的实施: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名义进行表彰奖励,政治部会同检察日报社具体组织实施。 四、国务院、中央国家机关部委的表彰奖励 (一)全国性表彰奖励活动,即国务院每5年举办一次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先进工作者”表彰奖励活动。 表彰程序:在各省级检察院推荐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依照评选条件进行审核,按表彰活动组委会分配名额,提出候选人名单;报高检院党组批准后,以高检院名义向表彰活动组委会推荐检察系统候选人,报送参评事迹材料及审批表;组委会通知评选结果后,由高检院政治部负责本系统获奖先进工作者进京参加表彰大会及相关表彰活动的组织工作。 奖励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获奖人员享受全国劳模待遇。 表彰的实施: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名义参加表彰活动组委会,由国务院统一表彰奖励。 (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国务院部委为主举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参加的全国性行业表彰活动。 表彰种类: 国家民委受国务院委托主办,每4年一次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办的“全国五一奖章获得者”; 共青团中央主办,每2年一次的“中国杰出(优秀)青年卫士”称号、“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全国妇联主办的全国“三八红旗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其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主办的全国性表彰奖励活动。 表彰程序:各省级检察院及高检院各内设机构推荐,高检院政治部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由政治部向主办部委推荐。 奖励标准:授予一次性社会荣誉称号,不享受行政奖励待遇。 表彰的实施:由主办部委组织评选并直接表彰,向获奖集体、个人颁发奖牌、证书、证章。 (三)中央国家机关举办的全国性精神文明建设和普法教育表彰奖励,即以表彰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奖励精神产品、普及法律知识为主的评选表彰活动。 表彰和类: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中宣部举办,每5年一次的“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