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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高检发政字[2005]3号
【颁布时间】 2005-01-20
【实施时间】 2005-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1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中宣部举办,每年一次的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司法部举办,每5年一次的“全国普法教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表彰程序:精神文明建设先进称号奖,由高检院政治部在各省级检察院推荐的基础上,依照表彰奖励条件进行审核,提出检察系统候选名单;报有关院领导批准,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名义推荐参评。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奖,由高检院政治部从“全国检察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金鼎奖’”获奖作品中择优选送,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名义推荐参评。
  
  奖励标准:由主办单位按统一标准,向获奖集体、个人颁发奖牌、证书、证章;为获奖作品颁发奖励证书、奖金。
  
  表彰的实施:由主办机关、部委统一组织评选,直接表彰。
  
  (四)“全国检察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金鼎奖’”,即经中央宣传部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7年设立的全国检察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奖,是对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干警以及省以上新闻单位、影视机构、文艺文化等有关部门在检察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检察文化建设、文艺创作中的优秀精神产品给予的专门奖励。每3年举办一次,其中的“金鼎新闻奖”从2003年起每年举办一次。
  
  表彰种类:“金鼎新闻奖”、“金鼎图书(期刊)奖”、“金鼎文章奖”、“金鼎文学奖”、“金鼎影视奖”、“金鼎艺术奖”,各奖项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表彰程序:“金鼎奖”评选活动,实行三评定评制。高检院政治部报院党组批准,成立由中央宣传、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全国记协及各文学艺术门类专家组成的评委会;省级检察院、中央有关单位、有关媒体进行初评,按核定名额选送推荐作品;经各奖种评委复评,以30%的比例评选出拟奖作品;评委会对复评拟奖作品再度评选,以1/2的比例选出获奖作品;高检院政治部报院党组批准,作出表彰决定。
  
  奖励标准:为获奖作品颁发奖牌、证书、300元至6000元不等的奖金。
  
  表彰的实施: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名义表彰奖励,因获奖作品涉及系统内外,获奖证书加盖最高人民检察院院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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