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民四他字[2004]24号
【颁布时间】 2004-09-14
【实施时间】 2004-09-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1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辉影媒体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销[2003]大仲字第083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接上页]

  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及答辩
  
  辉影公司的理由是:(1)裁决书确认抵销成立依据的2000年5月30日的协议没有仲裁条款。该协议与本案具有仲裁条款的合资合同无关,是两个不同法律关系。仲裁委对2000年5月30日的协议无管辖权,属于《仲裁法》第七十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撤销情形,应撤销仲裁裁决。(2)裁决350万元债权抵销欠款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范围,属于《仲裁法》第七十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撤销情形,应撤销仲裁裁决。(3)洪胜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提出反请求,仲裁庭在申请人提出异议情况下仍审理并做出裁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裁决应予撤销。
  
  洪胜公司答辩,债务抵销无需通过行使“反请求”等行使诉权的方式。本案的债务抵销不是裁决结果,仲裁庭只是对抵销事实和结果予以确认。
  
  四、原审审查意见
  
  1.双方均为香港注册法人,该仲裁裁决是国内仲裁机构作出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裁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涉外程序审查。
  
  2.双方当事人2000年5月30日的协议没有仲裁条款,事后也没达成,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仲裁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情形,申请人第一项理由成立。仲裁庭对2000年5月30日协议项下的问题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属于《仲裁法》第七十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第二项理由成立。申请人的第三项理由以假设仲裁机构有权仲裁为前提,与前述相悖,故对该理由不予采纳。
  
  3.由于裁决书将给付和抵销合并于同一裁决事项,超出仲裁范围的事项与其他事项不可分,应对裁决整体撤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拟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受理费由洪胜公司承担。
  
  五、省法院的审查意见
  
  我院经审查认为,大连中院拟撤销仲裁裁决的意见于法有据,我院同意大连中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意见。但大连中院仅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不妥,应列明(一)、(四)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1998]40号《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特报请你院审查,请予答复。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