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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党和国家的战略决策和中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在知识经济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不再是一般意义上民事权利的保护问题,已经涉及国家的整体发展战略和重大国家利益。鼓励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鼓励科技创新,在关键领域和若干科技发展前沿掌握核心技术和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提出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营造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体制环境,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党和国家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通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升我国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竞争能力,保障科教兴国战略目标的实现,是对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 第三,我国知识产权审判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仍有许多复杂、疑难的法律适用和诉讼制度建设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释等予以明确和规范,特别是我国刑法关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法律规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为了解决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庭室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完成了《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有关问题的报告》,对审判中存在的缺乏定罪量刑具体标准、已有定罪量刑标准过高、侵犯知识产权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非法经营罪的竞合、罪与非罪的界限难以把握以及一些概念的理解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并在此基础上正在抓紧起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关于专利侵权判定基准的司法解释稿,在进一步讨论、修改后,将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目前植物新品种审判和不正当竞争诉论中存在突出问题,也将适时提出指导性意见。 总之,站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起点上,机遇与挑战并存,困难与希望同在,各级法院和知识产权法官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践行“司法为民”思想,抓住机遇,迎难而上,开拓进取,努力把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再推上一个新台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