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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2003]民四他字第9号
【颁布时间】 2003-11-14
【实施时间】 2003-1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3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享进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案的复函

[接上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内地法院认定在内地执行该仲裁裁决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则可不予执行该裁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的规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裁决之任何过错的责任理应由海南高富瑞公司和享进公司承担,由安徽粮油公司承担责任有悖于我国民商事法律的立法精神,违反了民商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强制执行的结果既侵害了安徽粮油公司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安徽粮油公司申请不予执行,符合该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在精神。据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案拟裁定不予执行。
  
  妥否,请你院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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