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穗府[1984]57号
【颁布时间】 1984-08-28
【实施时间】 1984-09-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32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经济特区和开放城市派遣临时出国和赴港澳团、组人员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关于经济特区和开放城市派遣临时出国和赴港澳团、组人员审批权限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结合我市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申请派人出国或赴港澳从事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单位,均应事先做好出访方案(含出访任务;派出人员姓名、年龄、职务、职称、外出天数、费用负担),并以请示的公文形式,连同必要的附件(含邀请信、合同、协议等),经市主管局审核;各区、县的属下单位,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审核后,主报市政府办公厅呈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在主报市政府办公厅的同时,要分别抄报市外经委和主管委、办;并将请示报告和外派人员的政审情况(如属市人事局负责政审的,要报政审表及档案材料),抄报市人事局。市外经委、人事局在接到请示报告后五天内,要向市政府办公厅提出同意与否的意见,逾期则视作认可。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批复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持批复件和政审批件到省外事办办理护照签证。
  
  二、文教、体育的出国和赴港澳的组团事项,归口市委宣传部审核;侨务、科技和外事方面出国和赴港澳的组团事项,由主管部、委、办审核后送市政府办公厅呈批。
  
  三、正局长以上干部率团出国和赴港澳,应在组团之前,先征得市长同意,后行报批。
  
  四、出国和赴港澳人员的政审工作,属市管理的干部(包括委托战线管理的干部)报市人事局政审;其他干部由各区、县、局总公司负责政审,并指定一位主要负责人“一支笔”审批,严格把关。政审材料连同申请报告一并上报。
  
  五、凡出国和赴港澳考察的单位,本单位没有外汇的,应由市计委加具意见后上报。
  
  六、出国和赴港澳人员要对口外派,政治可靠。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权限,层层把好审批关,以利于对外经济活动的顺利开展。
  
  七、每个团、组出访前要进行外事纪律教育。各团、组到达目的地后,要首先向我驻外使(领)馆或我派出机构报到,并接受其领导下开展工作。考察回来后,各团、组应在十五天内进行总结、鉴定,并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分别上报主管部门,并抄报市政府办公厅、市外经委。
  
  本通知从九月一日开始施行。
  
  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经济特区和开放城市派遣临时
  
   出国和赴港澳团、组、人员审批权限的通知
  
  海南行政区公署,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天津、大连等十四个沿海港口城市派遣团、组、人员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的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01号)和《国务院颁发关于派遣临时出国团、组、人员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44号)精神,现将深圳、珠海、汕头、广州、湛江市和海南行政区(包括市、行政区所辖市、县)派遣临时出国和赴港澳团、组、人员的审批权限通知如下:
  
  一、下列出国(指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和赴港澳事项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区公署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1.洽谈签订利用外资(包括三来一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项目的协议、合同,或为签订这些协议、合同而必须进行的市场信息、可行性研究的调查;
  
  2.为履行业经批准(包括经上级批准和市、行政区有权批准)的协议、合同而必须进行的设计联络、监造、订购、催交、验收设备和材料,接受技术、业务培训;
  
  3.为本市、行政区出口设备进行维修和提供服务;
  
  4.使用地方留成外汇进行有关贸易考察、推销、订购活动;
  
  5.处理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债权债务事项;
  
  6.商谈华侨、港澳同胞捐资兴建学校、医院及其他公益事业事宜(但严禁募捐和变相募捐);
  
  7.其他对外经济贸易事项。
  
  上述事项的出国和赴港澳人员中,凡属副市长、行政区公署副主任和相当于这一级以上干部率领或参加的团、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下列出国和赴港澳事项,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区公署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转报国务院业务归口部门审批。
  
  1.出席国际性或地区性的专业会议、学术讨论会、年会;
  
  2.派遣留学、进修人员、学者和讲学人员;
  
  3.派出文化、艺术、体育团、队;
  
  4.政府间和友好城市间的访问活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