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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2003]民四他字第17号
【颁布时间】 2003-08-15
【实施时间】 2003-08-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3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支持土耳其船东复议申请释放所扣押船舶的请示的复函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03]84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天津海事法院作出的扣押土耳其籍“Hidir Selek”轮以及拍卖该轮的民事裁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因HSH NORDBANK AG已经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天津海事法院未要求其追加担保并不违反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至于ETA PETROL AKAPYAKIT TICARETI VE NAKLIYATI A.S.提出的土耳其伊斯坦布尔第六基本商务法庭2003/836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应当依照中土两国之间司法协助协定规定的程序办理。ETA PETROL AKARYAKIT TICARETI VE NAKLIYATI A.S.对天津海事法院拍卖船舶的民事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理由不充分,应予驳回。
  
  此复
  
  
2003年8月15日

  
  附一: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是否支持土耳其船东复议申请释放所扣押船舶的请示
  
  (津高法[03)84号)

  
  
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8月8日,天津海事法院就是否承认土耳其船东所提交的土耳其伊斯坦布尔第6基本商务法庭判决,支持其复议申请释放所扣船舶一案,向我院请示。并称已接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通知暂缓拍卖船舶。鉴于天津海事法院依法五日内须做出复议决定,且该案具有重大影响,我院特紧急请示钧院。
  
  我院经研究认为:应驳回土耳其船东的复议申请。在同意天津海事法院所述理由(见附件二)基础上,进一步认为:
  
  1.土耳其船东并未向我国受案法院提交足以支持其主张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依据国际私法通行原则。程序法适用法院地法,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船舶扣押期间届满,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而且船舶不宜继续扣押的,海事请求人可以在起诉后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拍卖船舶。
  
  2.据国际通行做法,对他国非实体性判决及非最终判决,均不予承认。
  
  3.应确认扣押船舶申请人HSH NORDBANK AG(德国银行)是适格抵押权人。
  
  综上,我院拟同意天津海事法院的意见,驳回复议,拍卖涉案船舶。当否,请批复。
  
  附二:
  
  
天津海事法院关于是否承认土耳其共和国法院判决的请示报告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3年6月6日,申请人HSH NORDBANK AG(以下简称德国银行)以被申请人ETA PETROL AKARYAKIT TIGARETI NAKLIYATI A.S(以下简称土耳其船东)拖欠贷款为由向我院递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我院扣押土耳其船东所有的“HIDIR SELEK”轮(以下简称“黑地”轮),以行使其抵押权。我院于6月7日依法裁定扣押了该轮,土耳其船东就“黑地”轮被扣未在法定复议期间向我院提出异议。6月27日,土耳其船东向我院递交申请书,要求我院解除对“黑地”轮的扣押,其主要理由为:(1)“黑地”轮系贷款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双方签定的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规定,有关抵押的法律问题适用土耳其共和国法律,根据土耳其共和国法律规定,有运输计划的船不能扣押,“黑地”轮抵中国新港系执行运输计划,因此天津海事法院不能实施扣押。(2)根据贷款合同约定,当贷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时,德国银行要向贷款人发出违约通知,如贷款人两周后仍未履行义务,德国银行才有权采取强制执行行动,而德国银行扣船前未依约向贷款人发出违约通知,因此德国银行无权扣押“黑地”轮。7月23日,土耳其船东又以德国银行在船舶被扣37天后未向法院追加扣船担保为由,再次申请我院释放“黑地”轮。7月7日,德国银行在法定期间内向我院提起诉讼,请求我院确认其对“黑地”轮的抵押权,并判令被告支付贷款6571157.81美元。7月16日,德国银行以扣押期间已满、土耳其船东未提供担保、“黑地”轮不适宜继续扣押为由,申请我院依法拍卖“黑地”轮。7月28日,我院以德国银行已递交卖船申请、要求德国银行追加扣船担保已无必要为由驳回了土耳其船东关于释放船舶的申请。7月29日,我院裁定准许德国银行的卖船申请,依法拍卖“黑地”轮。8月4日,土耳其船东对我院关于拍卖船舶的裁定提出复议申请,要求终止卖船程序,主要理由是:(1)德国银行未按法院要求追加扣船担保。(2)目前“黑地”轮船员情绪稳定,不存在不适宜继续扣押的情况。(3)土耳其法院已就此问题做出判决,并依据和中国的司法协助协定向中国司法部提出请求函,请求承认土耳其法院判决。我院对该复议申请尚未做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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