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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高检发办字[2003]9号
【颁布时间】 2003-07-01
【实施时间】 2003-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3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五、违反其他办案纪律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处理来信来访分工暂行办法
  
  
为了明确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来信来访,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控告、举报、申诉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各部门职责分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控告检察厅统一接待来访,处理来信。其他内设机构接到的来信来访,除涉及本部门办理的案件等特殊情况外,应及时移送或介绍给控告检察厅接待、处理。
  
  第二条  控告检察厅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重要问题,应及时摘报,送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参阅;对群众告急访、集体访和其他紧急信访,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或有关检察院联系,采取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第三条  实行厅长轮流接待来访群众制度。厅长对接谈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案件,应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由控告检察厅按程序办理。对厅长接谈的案件,控告检察厅来访接待处要逐件登记,及时移送办理,并做好催办工作;办理结果应向接谈的厅长反馈,并答复来访人,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四条  涉及省部级干部职务犯罪的举报线索,由控告检察厅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收到后七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审批。
  
  第五条  对群众来信来访,经审查认为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处理的,根据内设机构业务分工,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移送或商请本院有关内设机构处理和接待。
  
  第六条  办公厅负责处理下列来信来访:
  
  (一)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有关提案、议案、建议、批评及转交具体案件的;
  
  (二)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门口上访的人员,由办公厅保卫处组织法警引导至东交民巷来访接待室接待;对重要疑难访或集体访,可通知控告检察厅派人协助处理。
  
  第七条  政治部负责处理下列来信来访:
  
  (一)反映检察机关及其负责人在检察政治工作中弄虚作假,不按制度办事,违反有关规定的;
  
  (二)反映检察干警学历、履历、年龄等涉及干部管理方面问题的;
  
  (三)反映检察干警在干部任职、使用等方面受到不公正对待,或者要求落实有关干部待遇的。
  
  第八条  侦查监督厅负责处理下列来信和来访:
  
  (一)不服省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
  
  (二)对省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审查逮捕案件,请求追捕犯罪嫌疑人的;
  
  (三)认为省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复查维持下级人民检察院逮捕决定确有错误的;
  
  (四)不服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复查仍然不服的。
  
  第九条  公诉厅负责处理下列来信和来访:
  
  (一)不服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
  
  (二)不服省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抗诉或提请刑事抗诉的;
  
  (三)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四)对省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审查起诉案件,请求追诉犯罪嫌疑人的;
  
  (五)认为省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确有错误的;
  
  (六)认为省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复查维持下级人民检察院公诉决定确有错误的。
  
  第十条  反贪污贿赂总局负责处理下列来信和来访:
  
  (一)举报中央国家机关司局级干部贪污贿赂等犯罪线索的;
  
  (二)涉及反贪污贿赂总局正在审查或侦查的贪污贿赂案件的;
  
  (三)涉及反贪污贿赂总局正在参办或督办的案件的;
  
  (四)涉及省级人民检察院正在办理的重大贪污贿赂案件的。
  
  第十一条  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处理下列来信和来访:
  
  (一)举报中央国家机关司局级干部渎职侵权等犯罪线索的;
  
  (二)涉及渎职侵权检察厅正在审查或侦查的渎职侵权案件的;
  
  (三)涉及渎职侵权检察厅正在参办或督办的案件的;
  
  (四)涉及省级人民检察院正在办理的重大渎职侵权案件的。
  
  第十二条  监所检察厅负责处理下列来信和来访:
  
  (一)反映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超期羁押的;
  
  (二)反映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案件超期羁押的;
  
  (三)反映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超期羁押的;
  
  (四)涉及违法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
  
  (五)举报监管人员虐待被监管人,私放在押人员,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以及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的;
  
  (六)控告监管人员在刑罚执行或监管活动中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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