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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高检发办字[2003]9号
【颁布时间】 2003-07-01
【实施时间】 2003-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3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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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民事行政检察厅负责处理下列来信和来访:
  
  (一)不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二)被申诉人不服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的。
  
  第十四条  铁路运输检察厅负责处理下列来信和来访:
  
  (一)举报铁路运输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线索的;
  
  (二)认为省级人民检察院对铁路运输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
  
  (三)认为高级人民法院对铁路运输检察院公诉案件作出的终审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驳回抗诉请求的;
  
  (四)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对铁路运输检察院公诉案件作出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
  
  第十五条  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处理下列来信和来访:
  
  (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最高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撤销案件决定的;
  
  (二)被害人不服省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七日内提出申诉的;
  
  (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正在执行或已经执行期满的刑事判决、裁定,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四)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后仍不服,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五)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省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复查决定的;
  
  (六)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刑事赔偿的;
  
  (七)反映省级人民检察院逾期不予赔偿的;
  
  (八)不服省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赔偿决定,申请复议的;
  
  (九)不服省级人民检察院不予确认决定,提出申诉的。
  
  第十六条  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处理对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法律提出询问、质疑和建议的来信和来访。
  
  第十七条  监察局负责处理下列来信和来访:
  
  (一)控告检察干警违法违纪的;
  
  (二)反映检察机关违法违纪的;
  
  (三)检察干警不服党政纪处分,提出申诉的。
  
  第十八条  对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群众来信来访,控告检察厅应根据院内各部门职责分工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对需要答复来信来访人的案件,各承办部门应在接到控告检察厅移送的来信来访材料后,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回复控告检察厅,三个月内回复办理结果。逾期未回复的,控告检察厅应予催办。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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