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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3-06-10
【实施时间】 2003-06-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3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进一步规范法官职务行为,严肃审判纪律,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法官队伍,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法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法官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即本规定第三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十三种不得有行为),应当受到法律或者纪律的追究。
  
  第三条  法官应当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违反本条规定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第四条  法官应当清正廉明,克己奉公,不得贪污受贿。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诉讼费、执行款物、案件暂存款、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等公共财物;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请托人的财物;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请托人的财物,为其谋取利益;
  
  (四)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违反上述规定,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第五条  法官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作出裁判或者决定;
  
  (二)为谋私利或者徇私情偏袒一方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放弃自己的权利;
  
  (三)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
  
  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或者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第六条  法官应当尊重被告人的人身权利,不得刑讯逼供。
  
  违反本条规定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开除。
  
  第七条  法官应当忠实于事实真相,不得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故意毁灭证据;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三)使用暴力等非法手段逼取证人证言。
  
  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或者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第八条  法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
  
  (二)向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泄露案情、通风报信以及其他方式泄露案件具体内容;
  
  (三)泄露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记录或者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
  
  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或者 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第九条  法官应当正确行使权力,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以及案外人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不得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违法侵犯或者剥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二)故意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三)故意违法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案外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
  
  (四)故意违法侵犯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者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
  
  第十条  法官应当勤勉敬业,不得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严重失职,造成错误裁判或者错误执行;
  
  (二)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失。
  
  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损失的,予以辞退或者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
  
  第十一条  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不得拖延办案、贻误工作。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拖延立案、送达、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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