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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防震减灾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防震减灾法》的修订、施行,对规范防震减灾实践活动,增强地震安全监管工作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我国防震减灾整体水平,抵御与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具有重要意义。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贯彻实施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防震减灾法》是我国防震减灾工作的基本法律。此次修订是防震减灾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保障民生民安的具体体现。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体现了以人为本、 预防为主、科学减灾、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反映了近10年来我国防震减灾工作实践的经验、教训。完善了防震减灾管理体制与防震减灾规划编制与实施制度、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制度、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制度、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等制度,建立健全了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地震小区划、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管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立与管理等制度。进一步强化了政府职能、部门职责、社会参与、条件保障、科技支撑和法律责任,为加强和改进防震减灾工作,促进我国防震减灾工作水平整体提高,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对于推进防震减灾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我省刚经历了“5·12”汶川特大地震的劫难与洗礼,灾后恢复重建各项工作正全力以赴加紧推进,切实抓好《防震减灾法》的贯彻落实,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防震减灾法》修订、施行的重要意义,把学习、宣传《防震减灾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把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级政府要周密安排部署,组织新闻宣传、教育、应急管理、地震、法制、广电、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和科协等团体,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通过召开会议、举办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等形式,广泛宣传《防震减灾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增强人民群众的防震减灾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各级防震减灾相关部门要深入扎实抓好《防震减灾法》的学习培训,确保准确理解《防震减灾法》,正确履行职能职责。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防震减灾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做好防震减灾工作是《防震减灾法》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防震减灾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承担起防震减灾监管责任。 各级政府要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任期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制,将防震减灾综合能力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研究和解决防震减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要依据《防震减灾法》有关规定,大力加强防震减灾工作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加强督促检查和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要积极帮助各有关部门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其正常履行职责、开展执法活动提供有力保障。 各级防震减灾相关部门要按照《防震减灾法》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防震减灾工作。要结合实际,采取有力措施,抓好防震减灾法律制度的落实;要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和管理措施,加强内部执法监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各级发展改革、教育、建设、民政、应急管理、交通、水利、地震等部门和通信等行业,要依照《防震减灾法》以及我省配套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加强主动沟通和相互协作,努力实现各环节工作无缝衔接,确保防震减灾社会管理统一、协调、有效。 三、加快推进防震减灾综合能力建设,夯实地震安全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