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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加快推进全盟农村牧区改革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牧区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和盟委、行署《关于加快推进农村牧区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指导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一)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是全面深化农村牧区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发展现代农牧业的必然要求,是有效利用草牧场土地资源增加农牧民收入的必然选择,也是促进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迫切要求。积极探索多种形式流转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对于深入推进“两转双赢”,加快“转人、减畜、增收”步伐,发展草原特色现代农牧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引导下,各地积极探索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各种形式,为转变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牧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随着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扩大、流转对象和利益关系日趋多元,草牧场土地流转在个别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侵害农牧民草牧场土地承包权益、改变草牧场土地用途以及流转不规范引发纠纷等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深化农村牧区改革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管理服务工作。 (二)要在稳定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效途径。具体管理服务中,要注意把握流转的主体是农牧民而不是干部,流转的机制是市场而不是政府,流转的前提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的形式可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多种多样。流转的底线是不得改变草牧场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草牧场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牧民草牧场承包权益。不得改变草牧场土地所有权性质,即在流转中不能改变草牧场土地所有权属性和权属关系。不得改变草牧场土地用途,即草牧场土地流转只能用于农牧业生产,不能用于非农非牧开发和建设。不得损害农牧民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即草牧场土地是否流转和以何种方式流转,完全由农牧民自己作主,并确保农牧民的草牧场土地流转收益不受侵害。 二、规范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三)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在草牧场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以多种方式将承包草牧场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移给第三方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经济现象。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包括以下主要形式和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转让:指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农牧户,由其履行相应草牧场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草牧场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其他农牧户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草牧场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草牧场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互换: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农牧业生产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草牧场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牧业经济,将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牧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出租: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草牧场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草牧场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四)流转的草牧场主要用于打草场或放牧场。作为打草场使用的,要实行轮刈制。作为放牧场使用的,要核减载畜量,东部地区载畜量核减 20% ,南部地区核减 25% ,西部地区核减 35% 。搬迁禁牧区范围内牧民转移到城镇的,其承包草场不得用于放牧。 三、积极引导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