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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各级政府要制定鼓励草牧场土地流转的优惠政策,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鼓励和推动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对流转草牧场土地面积较大、期限较长的承包户,各地根据财力情况,应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六)草牧场流转必须在本旗市区范围内流转,坚持嘎查内部优先,也可跨苏木镇就近邻近流转。引导和鼓励向养畜专业户、家庭牧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嘎查集体流转草场。 (七)对每户或每个家庭牧场流转的草牧场土地最大面积,各地要根据草牧场土地类型、人均草牧场土地面积、草牧场土地生产力等因素,明确规定上限,防止出现垒大户和掠夺性经营。 (八)积极探索由嘎查村集体统一经营流转草牧场土地的模式。对不善于经营的贫困户、部分小户草牧场土地,可委托嘎查村集体或规范的合作经济组织统一经营,增加草牧场土地经营收益。 (九)严格禁止外来人口进入我盟牧区从事简单种养业。对建设基地、科研示范、林沙产业、技术推广、旅游开发等需要流转草牧场的,要提高准入门槛,由所在地旗市(区)政府(管委会)严格审批。未达到约定要求的,要及时解除合同。坚决清理非牧人员占用牧区草牧场,切实解决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镇居民等,以各种形式占用草牧场,与牧民争利问题。加强隐性流转草牧场调查摸底工作,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审批程序流转的草牧场,草原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核定载畜量。违反法律法规隐性流转的草牧场,要坚决予以清理。 (十)按照规范管理、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加强服务的要求,由嘎查牧民选举代表成立本嘎查草牧场监管小组,代表牧民开展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工作,同时履行草畜平衡和草场“三牧”监督职责。 (十一)本苏木镇范围内流转草牧场的,由承包方和第三方共同向发包方提出申请,草牧场流转监管小组审核,经嘎查委员会同意,报苏木镇草原监督管理站备案。 (十二)本旗市区内跨苏木流转草牧场的,由承包方和第三方共同向发包方提出申请,嘎查委员会审核,经嘎查牧民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报苏木镇草原监督管理站备案。 (十三)因地制宜确定草牧场流转期限。流转期限根据不同流转形式确定,原则上宜长不宜短。本嘎查范围内且期限在1年以下流转的草牧场,可以不履行审批手续,但需向嘎查草牧场监管小组备案。 (十四)以旗县市区为单位制定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导价格。具体流转费用及结算方式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 四、提高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水平 (十五)旗县市区草原监督管理局和农村牧区经营管理站分别设立草牧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中心。苏木乡镇草原监督管理站设立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沟通、法规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纠纷调处等服务,对流转合同及有关资料进行归案并妥善保管,健全登记备案制度。建立流转情况登记造册,及时记载和反映流转情况。逐步建立健全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每个嘎查村草牧场土地监管小组确定具体信息员,及时向苏木乡镇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报送相关信息。 (十六)旗县市区草原监督管理局和农村牧区经营管理站要加强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全面掌握草牧场土地流转动态,及时总结推广实践中涌现出的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注意研究草牧场土地流转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流转草牧场土地进行定期监测。建立健全舆论监督、群众举报等社会监督制度。 (十七)旗县市区农村牧区经营管理站要建立草牧场土地流转合同鉴证制度,对流转当事人提出的流转合同鉴证申请,要及时予以办理。在开展鉴证工作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政策的约定,要及时纠正。 (十八)旗县市区农牧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开展草牧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完善仲裁程序、仲裁方法和仲裁制度,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调处流转纠纷能力。 二○○九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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