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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口计生委
【发文字号】 陕人口发[2009]34号
【颁布时间】 2009-04-03
【实施时间】 2009-04-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5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实名举报受理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人口计生委(局):
  
  现将《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实名举报受理及奖励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我委。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

  
  
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实名举报受理及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调动和保护广大干部群众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有效预防和惩治违法违纪行为,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建立健全实名举报奖励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内容
  
  (一)人口计生部门尚未掌握的(下同施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政策外怀孕或政策外出生的;
  
  (二)施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施行假节育手术,进行假病残儿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四)遗弃新生婴儿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六)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项经费的;
  
  (七)在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优先优惠政策兑现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八)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违反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以权谋私的;
  
  (九)违反国家人口计生委印发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和《人口和计划生育检查考评工作纪律》的规定,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
  
  第三条  举报方式
  
  (一)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电子邮件、当面陈述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人应注明本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
  
  (二)举报人应向受理举报的部门提供被举报人的详细情况,即姓名、性别、职务、家庭住址、工作单位,举报内容应包括举报事实和具体时间、地点、见证人等,相关证明材料或重要证据,举报人应留存复印件作为兑奖必要依据(当面陈述的除外)。
  
  (三)举报人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举报,并承担法律责任。对诬告者将予以追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举报受理及查处程序
  
  (一)举报受理
  
  1、有奖举报案件的受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省人口计生委负责受理涉及本省县处级正职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或相当于县处级正职以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举报案件;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局)负责受理涉及辖区内科级正职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或相当于科级正职以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举报案件;县级人口计生局负责受理辖区内除上述人员之外的举报案件。
  
  2、有奖举报的受理由各级人口计生委(局)指定专人负责,对举报信函和举报材料要认真登记;受理口头举报,应将举报情况做笔录,并经举报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受理电话举报,应当认真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3、举报案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转送,并及时通知举报人。对举报事实及举报线索基本清楚的案件,在接到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立案。
  
  (二)调查取证。自立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有管辖权的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小组,开始进行调查取证。案件调查要实事求是,在案件调查时要作好笔录和证据收集,确保事实清楚。
  
  (三)案件查办。举报案件一经查实,受理举报的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依据事实和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并将调查结论及其处理建议移送被举报人的单位或具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各查办单位或部门应在6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处理结果,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根据实际需要,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相应规定处理。
  
  (四)信息反馈。举报案件的调查结果无论是否属实,都应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情况,包括调查属实的处理情况,并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履行奖励手续。
  
  (五)保密归档。受理举报人员要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应作为机密级资料严格管理。严禁将举报材料转到被举报人手中,严禁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五条  举报属实案件的奖励标准
  
  举报案件经查属实的,按照下列标准对署有真实姓名、身份证明、单位或住址的举报人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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