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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加快电信和邮政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强对电信和邮政业发展的领导和协调服务。 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对电信和邮政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和服务的长效机制,成立专门机构,赋予相应职能,协调解决电信和邮政业发展中的问题。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和电信及邮政企业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和协调机制,加强指导和检查,落实推进电信和邮政业发展的法规和政策措施。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对包括非国有的增值电信和快递业务以及新型信息服务经营者,在市场准入、办理证照、税费优惠、信贷融资、使用土地、车辆通行、创业服务和报关检验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和协调服务。 (二)统筹规划电信和邮政基础设施建设。 各地区要将电信和邮政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在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机场、住宅区或者旧城区改造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总体规划,配套规范建设电信地下管线及通信基础设施和服务营业用房,信息化以及电信和邮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参与有关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对未配套规范建设的电信和邮政基础设施或不合格的基础设施,不予通过验收。 (三)进一步落实电信和邮政企业税收优惠和车辆通行优惠政策。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内蒙古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所属企业免征三年房产税的政策,所免税款主要用于改善服务环境,提高服务水平,解决群众对邮政服务的需求;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继续执行免征三年(2008-2010年)营业税的政策。对经交通部门核定承担国家指定的政策性保障的大宗邮件、复转军人邮件等和电信抢修任务的专用车辆,核发通行证,免办道路运输营运证,公安、交通部门要在临时停靠、限行路段特批行驶及进入社区等方面提供便利,核准通行、停车;通过收费公路、桥梁、隧道时,交通部门应适当减免车辆通行费,优先予以通行,保证电信网的及时维护、抢修和邮件的收件、运输、投递顺利进行。民航、铁路等有关部门也要积极创造条件,优化资源配置,支持电信和邮政业发展。 (四)切实解决电信和邮政业发展用地和服务场地问题。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新开工的电信和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用地,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当年土地利用计划,尽快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于电话“村通工程”等承担公益事业、服务公众、影响深远的项目,在建设用地、施工赔补方面应统一收费标准,减免相关费用。对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电信和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服务用房,拆迁人应当事先按照规划要求和合理布局的原则,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与企业协商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新建住宅小区和办公楼要统一规划设置电信和邮政设施,所需费用由受益企业承担,建设、规划部门要将此列入审批内容。 (五)统一规范城镇信息管线及通信设施建设标准。 对于城镇信息基础管线设施建设,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各有关部门加紧制定全区统一的地下信息管道设施服务收费标准和相关规定,简化市政管道审批手续,支持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电信业发展。鼓励电信企业通过联合共建、租用、购并等方式置换光纤,共享基站、铁塔和机房等,实现网络和通信设施资源共享。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建设的要求,加紧制定适合我区的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标准。 (六)努力营造良好的电信和邮政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环境。 环保部门要担负起检测电磁辐射的职责,及时将环境监测报告向社会公布,并加强正面宣传,消除居民的顾虑。要加强与通信设备制造企业的合作,推广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的新产品在电信和邮政领域的应用,为电信和邮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电信和邮政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宣传力度,加大依法查处破坏电信和邮政基础设施行为的力度。 (七)不断提高电信和邮政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人才队伍建设。 科技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包括电信业在内的现代信息服务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示范项目的实施。电信和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政策引导、市场管理和行业规范,运用市场准入、资源配置等手段,为行业创新营造良好环境。运营企业作为创新主体,要进一步强化创新意识,加强对技术、业务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加大业务开发投入,建立创新管理、研发和评价体系。在邮政行业推行国家执业资格证书制度。人事部门要研究制定有利于造就领军人才和信息通信技术带头人才的政策措施,积极吸引高层次、复合型、创新型人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