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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维护公共交通车辆运营秩序的规定》,已于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二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聂璧初 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二日 天津市维护公共交通车辆运营秩序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交通车辆正常运营和站区秩序的管理,保障乘客、司乘人员及站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汽车、电车和地铁及相应的站区。 第三条 乘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上、下车的乘客必须在车辆停稳后,先下后上,不得拥挤,不得抢上抢下,不得翻越护栏、爬窗、扒车,当乘务员发出行车信号时不准上、下车。 (二)乘客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探伸车外,不得躺卧和踩踏座席。 (三)车辆在运行中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乘客应听从乘务人员安排,不得自行开启车门强上强下。 (四)乘客不得进入驾驶部位和其他有碍安全的部位,不得与驾驶员谈笑或者催促驾驶员超速行车。 (五)乘客在车内和地铁站区内不得吸烟、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等物。 (六)赤膊者、酒醉者、呆傻人、精神病患者及无人护送的学龄前儿童,不准乘车。 (七)车辆到达终点站乘客须全部下车,不准随车返乘或在终点站的下车站上车。 (八)不得携带易碎品、家禽家畜等有碍卫生的物品乘车。 第四条 乘客携带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一名乘客携带物品的重量超过二十公斤,应购同程票一张;物品重量超过二十五公斤,不准乘车。 (二)每一名乘客携带物品的体积超过零点零六立方米,应购同程票一张;物品的体积超过零点一二立方米,不准乘车。 (三)每一名乘客携带物品的长度超过一点五米,应购同程票一张;物品的长度超过一点八米,不准乘车。 乘客携带物品,需购同程票的只购一张。 第五条 乘客应爱护公共交通车辆,不得损坏和随意搬动车辆、站台的设备和设施。 第六条 乘客应按下列规定购买车票或补票,并接受乘务人员和检查人员的查验: (一)乘客上车后应购买车票或出示月票,乘坐地铁时应向检票人员出示地铁票或乘车证。每一名乘客携带一名身高不超过一点一米的儿童免费乘车,超过一名的应购票。儿童集体乘车应按实际人数购票。 (二)持过站票下车,市区线路补票五角,郊区线路补票一元,全程票价超过一元的补全程票一张。 (三)无票乘车或持废票乘车,市区线路(包括地铁)补票一元,郊区线路补票三元,郊区线路全程票价在三元以上(含三元)的补票五元。 (四)使用过期月票或过期地铁乘车证乘车,从过期月份第一日起至发现日止,市区线路(包括地铁)每日补票一元,郊区线路每日补票三元,并收回月票。 (五)冒用月票或乘车证,私换月票上的像片,从当月一日起至发现日止,市区线路(包括地铁)每日补票一元,郊区线路每日补票三元,并收回月票。 (六)提前使用下月月票乘车或使用的月票与所乘车种不符的,按无票乘车处理。 (七)使用涂改过的月票,补票五十元。使用伪造月票或地铁乘车证乘车,补票一百元,并交有关部门处理。 (八)公共汽车、电车客票一经售出不予退票,确因车辆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时,可凭车票由乘务员负责安排倒乘。 (九)预购郊区线路客票的乘客,应按指定班次乘车;需变更班次时,可在开车前办理改乘手续,但不提供座位;末班车不办理改乘手续。 (十)拒绝乘务人员和检查人员验票的,按无票乘车处理。 第七条 违反票务规定无理纠缠造成停车者,除按规定补票外,还应承担因停车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停车损失费:大客车每半小时按十元计算,绞接客车每半小时按十五元计算,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地铁每分钟按二十元计算)。 第八条 未经许可不得在车厢内外及站区张贴涂写广告、标语或其他宣传品。 第九条 公共汽车、电车终点站区内及站区出入口、地铁车站出入口,不准停放其他车辆,不准摆摊设点和堆放物品。 第十条 地铁机车车辆通过地面平交道口时,行人和车辆应服从道口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越过安全围栅,抢越道口。 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扰乱公共汽车、电车、地铁车厢、站车秩序的行为: (一)扰乱上下车秩序; (二)在车厢、站区结伙斗殴,寻衅滋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