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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省府令17号
【颁布时间】 1991-02-13
【实施时间】 1991-02-13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666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湖北省关于外商侨胞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的若干规定[失效]

[接上页]

  1、产品销售到经济特区、沿海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2、产品销售给有外汇支付能力的单位;
  
  3、产品销售给其他三资企业;
  
  4、产品属于国家计划内需要进口的;
  
  5、确属国内生产企业需要用外汇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配件。
  
  第七十六条 三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可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章 交通运输、通讯及其他
  
  第七十七条 三资企业的物资和出口产品和运输,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
  
  第七十八条 三资企业的数量合理的生活用车不受车辆编制限制,企业凭购车票或海关进口证明及其他规定的证件,直接到有关部门领取行车执照和牌照。
  
  第七十九条 三资企业申请安装电信设备和办理各类国际、港澳电信业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
  
  第八十条 三资企业中的我方人员,因业务需要出国或去香港、澳门地区,直接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十一条 三资企业从境外聘请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多次出入境证件和在本省的暂住手续。
  
  第八十二条 三资企业的客商及其家属,持所在企业的工作证或省外办出具的证明,在本省范围内的食宿、交通、旅游费,凡属本省确定收费标准的,按对国内旅客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制定贯彻实施本规定的具体办法。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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