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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发[1992]26号
【颁布时间】 1992-06-04
【实施时间】 1992-06-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82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署,前扶管理区行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1〕70号),对发展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建设有中国物色的社会主义具有重要意义。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作如下通知:
  
  一、根据全省经济计划和资源开发的要求,适当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投入,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建设步伐,“八五”计划期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要高于“七五”计划的实际水平。大中型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在民族地区安排。省民委参与制订有关民族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省对民族地区已实行的特殊措施和优惠政策,在“八五”计划期间均保持不变。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珲春开放区和前扶开发区建设的有关规定及牧区建设、民族贫困地方扶贫工作、民族贸易与民族用品生产供应、边境贸易、发展民族乡经济等方面的规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从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中划出适当额度用于新成立的伊通满族自治县。中央财政在“八五”计划期间新增加给我省的“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大部分用于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由省财政厅和省民委协商确定资金投向。“八五”计划期间省财政适当增加民族地区补助费。
  
  三、充分发挥我省科研和技术力量雄厚的优势,有计划地推进发达地区与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组织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到民族地区咨询服务、智力扶贫、智力支边。经济发达的市或国营大中型企业应与一、两个自治地方或民族乡、镇挂钩,通过签定协议或合同,采取横向联合、介绍经验、转让技术、交流培训人才、支持资金和物资等多种方式,帮助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社会发展。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规划、协调工作。
  
  四、民族自治地方要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积极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民族地区适当多帮助安排一些利用国外贷款及无偿援助项目,民族地区要改善投资环境,办好“三资”企业;民族地区要在有关部门扶持下巩固和新建一批既可以出口创汇,又可以内销盈利的商品生产基地;对于民族地区优势产品的出口,省在计划、配额、许可证等方面给予照顾。
  
  鼓励、支持边境民族地区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边境贸易,积极发展同周边国家的经济技术合作,兴边富民,促进边境地区的稳定和发展。同时,加强民族地区的口岸建设和改造。
  
  五、省各级各类银行对民族地区固定资产投资,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优先贷放;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流动资金贷款优先安排。分配信贷规模时要根据民族地区发展水平适当给予照顾。
  
  六、在“八五”计划期间根本解决民族贫困地区群众的温饱问题。要适当提高民族地区的贫困线,大力推进科技扶贫和开发扶贫,在同等条件下,国家和省新增加的各项扶贫资金应向民族地区倾斜。省民委参与各项扶贫资金和物资的分配。
  
  七、省级“科技三项经费”的安排继续向民族地区倾斜,“八五”计划期间帮助民族地区组织一批重点攻关项目。实施“丰收计划”“燎原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过程中,继续对民族地区予以适当照顾,特别是要把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高科技产业和乡镇企业作为重点,积极帮助民族地区大力推广见效快的科技成果,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
  
  八、全省各级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对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领导和支持,坚持社会主义的教育方向,加强民族团结和爱国主义的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要结合学校教学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增加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教学内容。加强基础教育,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办好民族班和预科班,着重培养工业、商业、建筑业、对外经济贸易等经济方面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在安排教育经费和专项补助资金时,民族学校要高于其他学校。
  
  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时,对少数民族考生继续实行适当放宽报考录取条件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办法。对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省属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要照顾民族地区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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