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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发[1992]26号
【颁布时间】 1992-06-04
【实施时间】 1992-06-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82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八五”计划期间,随着全省经济的发展和财政状况的改善,“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补助经费”逐年适当增加。各民族自治地方在分配、使用国家拨给的“三项”补助经费时,要增加用于发展民族教育的比例。
  
  九、省采取各项措施,支持民族地区发展文化、卫生、广播电视、体育等事业。搞好民族自治地方的新闻出版,特别是少数民族文字的报刊图书工作,建立健全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级各类文化设施,为各级文化馆(站)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八五”期间,进一步扩大广播电视的覆盖率,增强少数民族语言的播放能力。
  
  加强民族自治地方医疗卫生技术人才的培养,建立健全县、乡、村医承防保健网络,加强地方病、多发病的研究和防治工作,组织城市医疗单位在人才、物质和技术上支援民族地区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医药。为了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水平和民族素质,在少数民族中也要实行计划生育,积极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
  
  加强民族自治地方体育设施的建设和体育人才的培养,重视开展包括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定期举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国发〔1991〕70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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