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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高检发[2002]18号
【颁布时间】 2002-11-05
【实施时间】 2002-1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8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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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完善举报工作机制,推进查办职务犯罪工作
  
  8、深入开展举报宣传,畅通举报渠道。要继续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举报宣传,特别是要抓好全国统一的“举报宣传周”活动,着力于提高群众举报热情,引导群众据实举报、实名举报,提高举报质量。要积极开展和推广网上举报,加强密码举报的试点工作,不断拓宽举报渠道。要在交通不便和边远地区定期设点或巡回接待,解决群众举报难的问题。
  
  9、严格管理举报线索。坚持举报中心统一管理举报线索制度,本院检察长、其他部门和检察人员接收的举报线索,除特殊情况外,都应及时批交或者移送举报中心处理。侦查部门在办案中发现的另案处理的线索,每季度应向举报中心通报情况。举报中心要由专人管理举报线索,逐件登记。对举报线索认真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准确分流。涉及县处级以上干部的线索,要按照高检院的规定,向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线索,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处理;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处理。要加强清理举报线索工作,实行半年清理一次举报线索制度,防止线索积压。
  
  10、加大举报初查力度。要把初查工作作为加快消化举报线索,促进立案侦查工作的重要环节来抓。对本院管辖、有查办价值的举报线索,要组织力量抓紧初查,不得久压不查。对下级检察院难以初查的举报线索,上一级检察院可直接或者参与初查。初查一般由侦查部门进行。举报中心移送侦查部门的举报线索,应当附《举报线索查处情况回复单》。侦查部门接到移送的举报线索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填写回复单送举报中心。举报线索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检察长交办的,由举报中心初查。初查应当报检察长批准,并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进行。
  
  11、切实做好实名举报工作。对实名举报,线索具体、可查性大的,应优先初查;线索笼统、不具有查办价值的,应约请举报人面谈或者补充材料,酌情处理。要建立健全实名举报答复制度,除因通讯地址不详等情况无法答复的以外,都应将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对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移送其他主管机关处理的,由接受举报的检察院通知举报人;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依法作出处理的,由有管辖权的检察院答复。举报中心承办实名举报的答复工作,必要时可商请有关业务部门共同答复。
  
  12、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在举报工作的各个环节都要严格保密,严禁将举报线索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因泄密造成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视情节和后果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严肃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做到发现一件,查处一件。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构成犯罪但违反党纪政纪的,要主动与纪检、监察等部门联系,依纪处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经查属实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移送有关机关严肃处理,保障举报工作健康发展;对经查举报失实并造成一定影响的,要为被举报人“正名”,消除影响,保障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要积极开展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工作,有重大贡献的,要给予重奖。要把奖励金列入业务经费预算,保障奖励工作落到实处。
  
  四、强化法律监督,加大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力度
  
  13、切实做好刑事申诉案件审查立案工作。对属于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都要逐件认真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对于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复查,坚决克服有案不办,该立不立的现象,使应当进入复查程序的刑事申诉案件全部立案复查;对于不符合立案复查标准的,也要将审查结果及时答复申诉人,实现刑事申诉案件随来随办的良性循环。
  
  14、依法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经审查认为确有错误的,应立案复查,依法提起抗诉。地方各级检察院特别是基层检察院,要重视对不服同级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申诉的审查处理工作,对确有错误的,及时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上级检察院应办理一些原审确有错误、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抗诉案件,并注意总结和推广经验,加强对下级检察院办案的指导,提高办理此类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15、注重办案质量,做好刑事申诉案件息诉工作。要严把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保证办案质量。对经过复查,认定是错案的,要坚决依法纠正,特别要增强各级检察院自我纠错能力。要将息诉工作贯穿于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始终,坚持与申诉人“两见面”制度,即立案复查案件时与申诉人见面,耐心听取申诉理由;作出复查决定,送达决定书时与申诉人见面,依据事实和法律说明理由,做好息诉工作。对于复查纠正的刑事申诉案件,除当面送达复查决定书外,还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做好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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