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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3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办法》是保障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公正与效率、促进法院廉政建设的重要文件,也是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强化内部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迅速组织全体执行人员认真学习《办法》。要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和执行《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熟知《办法》的条文,并在实际工作中自觉遵守。 二、要狠抓《办法》的执行。《办法》是纪律规范,必须严格执行。要坚决纠正执纪偏宽、偏软的问题。 三、要紧密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办法》的具体步骤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在严格执行《办法》的同时,也要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爱护和保护广大执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支持他们依法正确行使执行权力。对于诬告、陷害执行人员的要坚决查处。 本件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纪委和政法委,请各高级人民法院代送。 附: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200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3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为了保障执行工作的公正与效率,促进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二条 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执行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执行申请违法受理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因过失致使依法应当受理的执行案件未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执行申请违法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三条 故意违反《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超标准或者超范围收取执行费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四条 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不依法自行回避,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五条 向被执行人或者协助执行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匿或者转移、隐匿、变卖被执行财产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六条 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因过失延误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七条 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或者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审计、评估、拍卖而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 第八条 在强制执行时,不依法出示法院工作人员的证件及有关法律文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九条 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以及其他人采取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采取强制措施有过失行为,造成伤亡等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 第十条 故意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可分割的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擅自解除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 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错误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因过失违反法律规定,错误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三条 对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不依法审查和处理,造成案外人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 为谋私利或者主观上偏袒一方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损害其利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五条 为谋私利或者为一方当事人利益,违反有关规定,在选定审计、评估、拍卖、鉴定等中介机构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