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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3.2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门前应设置邮筒(箱)。 5.3.3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等人口密集的地方,可根据需要增加邮筒(箱)的设置数量。 5.4 其他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或者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同时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邮政设施的产权主体应当对其设置的邮政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6服务时限 6.1 营业时间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营业时间应满足以下要求: ──城市主城区每周营业时间不应少于6天,每天营业时间不应少于8小时;城乡结合区每周营业时间不应少于6天,每天营业时间不应少于6小时;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营业时间不应少于5天,每天营业时间不应少于6小时; ──农村地区每周营业时间不应少于3天,每天营业时间不应少于4小时; ──车站、港口、机场、高等院校、繁华地区等客流量大的区域,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营业时间; ──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应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可根据实际用邮需求,适当调整营业时间,调整后的营业时间应对外公布,并按公布的营业时间对外服务。 6.2 开取邮筒(箱)次数 邮政企业应在邮筒(箱)上标明开取信件的次数和时间,并按时开取信件。开取邮筒(箱)次数应满足以下要求: ──城市每天不应少于1次;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不应少于5天,每天不应少于1次; ──农村地区每周不应少于3天,每天不应少于1次; ──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可按当地的投递频次开取邮筒(箱)。 6.3 邮件全程时限 6.3.1 信件全程时限 信件全程时限应满足以下要求: ──直辖市、省会城市间3~6天,不超过6天送达的比例不应低于95%; ──省际地级以上城市间5~9天,不超过9天送达的比例不应低于95%; ──省际其他地区之间8~15天,不超过15天送达的比例不应低于95%。 6.3.2 印刷品、包裹(包括用户领取邮件的通知单)全程时限 印刷品、包裹全程时限应满足以下要求: ──直辖市、省会城市间5~10天,不超过10天送达的比例不应低于95%; ──省际地级以上城市间8~15天,不超过15天送达的比例不应低于95%; ──省际其他地区之间10~20天,不超过20天送达的比例不应低于95%。 6.3.3 邮政汇兑时限 按址汇兑的时限应满足以下要求: ──邮政汇兑全国联网网点,在收汇3天内应将取款通知单投递用户; ──邮政汇兑非全国联网网点,在收汇10天内应将取款通知单投递用户; ──邮政企业应在收款人收到汇款通知之日起60天内,为用户兑领汇款。 6.3.4 其他 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邮件全程时限,应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国际邮件在国内部分的寄递时限,应参照国内邮件时限标准执行。 7服务环节 7.1 收寄 7.1.1 收寄方式 邮政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如下收寄方式: ──窗口收寄; ──邮筒(箱)收寄; ──流动服务收寄。 7.1.2 收寄要求 7.1.2.1 业务资费 邮政企业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及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资费。 邮政企业不应限定用户支付信件、印刷品和包裹等邮件资费的方式,不应以任何方式限定或指定用户使用高资费业务或搭售其他商品。 7.1.2.2 封面和单据 封面和单据应满足以下要求: ──封面和单据中采用格式条款涉及用户权利和义务的,应当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 ──邮政企业在收寄邮件时应清晰、规范地加盖收寄日戳等各种业务戳记; ──邮政企业应按规定向用户提供收据或发票等凭证,业务单据的填写应规范、明晰、完整。 7.1.2.3 禁寄和限寄物品 邮政企业收寄邮件和用户交寄邮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并在营业场所通过适当的方式告知用户。 7.1.2.4 收寄验视 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 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应检查信件内容。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应不予收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