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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邮政局
【颁布时间】 2009-09-18
【实施时间】 2009-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93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邮政普遍服务

[接上页]

  ──国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180天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
  
  ──邮政汇款的汇款人可以自汇款之日起1年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
  
  7.6.2 查询答复时限
  
  自用户查询之日起,邮政企业应在下列期限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
  
  ──国际邮件、边远地区邮件为60天;
  
  ──其他地区邮件为30天;
  
  ──邮政汇款为20天。
  
  8用户投诉
  
  邮政企业应当在邮政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
  
  邮政企业应配备受理用户投诉的人员。对用户的投诉,邮政企业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用户。
  
  9赔偿
  
  邮政企业对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损失赔偿
  
  A.1赔偿条件
  
  发生以下情况,邮政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a) 给据邮件在寄递过程中,发生丢失、短少、损毁,致使邮件失去邮件本身全部或者部分价值的;
  
  b) 给据邮件自受理查询日起至查询答复时限期满未查到邮件的;
  
  c) 邮政汇款查询答复时限期满未查到汇款的。
  
  A.2免责条件
  
  属于下列情况的,邮政企业依法不负担赔偿责任:
  
  a) 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b) 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c) 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造成给据邮件损失的;
  
  d) 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造成给据邮件损失的;
  
  e) 用户在规定的查询期限内未向邮政企业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
  
  A.3赔偿标准
  
  邮政企业对用户的损失赔偿应按以下标准执行:
  
  a) 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b) 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c) 邮政汇款查询答复时限已满未查到汇款的,应当向汇款人退还汇款和汇款费用;
  
  d)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无权援用本列项第a)、b)项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e) 邮政企业未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本列项a)、b)项规定,无权援用本列项第a)、b)项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A.4支付赔偿时限
  
  邮政企业对邮件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在7天内向用户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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