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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2-07-07
【实施时间】 2002-07-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9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苏泽林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接上页]

  (四)加强对法官遴选工作的监督。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工作的监督是法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在年底前对下级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工作进行一次检查,绝对不允许出现超编制、降低条件、违反程序选任法官等现象,发现问题一定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汇报,与地方人大沟通,争取支持,采取措施,坚决纠正。各地法官遴选工作的具体情况要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
  
  二、关于书记员管理体制的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正在与有关部门会签,即将在全国法院系统推行。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主要内容体现在书记员的编制单列、职务序列单列、普遍实行聘用制三个方面。至于对书记员是实行集中管理还是分散管理,不是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各级人民法院在试行工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正确认识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的意义,做好准备工作。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符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规律。对新招书记员实行聘用制,有利于在现行干部管理体制中引入竞争、激励机制,解决国家工作人员能进不能出的问题。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的推行,还将有利于严格法官的来源和渠道,对提高法官队伍素质,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但是,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新招书记员实行聘用制毕竟是一个新事物,法院内外对政策的了解和掌握都需要一个过程,相关配套措施也需要逐步完善。各级人民法院领导要加强对“规定”的学习,领会其精神,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积极稳妥地予以推行。
  
  (二)严格控制聘用书记员编制的使用,完善聘用合同的管理,落实聘用书记员的待遇。“规定”试行之后,人民法院新招录的书记员一律实行聘用制,各高级人民法院要采取措施,把好书记员的入门关。要根据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高级人民法院的统一考试,择优选用优秀人员。各级人民法院可从国家法官学院的书记员大专班学员中择优选聘书记员,也可以与有关院校联系,定向培养一批具有法律专业基础知识,掌握书记员技能的专门人才,保证书记员的来源。
  
  高级人民法院要根据编制情况,制定每年聘用书记员的计划,组织下级人民法院聘用书记员的考试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准备将返还的机构改革精简的10%的编制,主要用于书记员改革。对每年用于聘用书记员的专项编制及聘用的书记员,高级人民法院要统一掌握,造册登记,协调安排使用。人民法院与书记员解除聘用关系后,该项编制应当继续专门用于聘用书记员,其他人员不得占用。从现在起,各级人民法院补充书记员,一律实行聘用制。
  
  聘用制书记员在聘用期间按照公务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享受公务员的有关待遇,承担公务员的相应义务。高级人民法院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提供的《人民法院书记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指导下级人民法院与书记员签订聘用合同。同时要与地方组织、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配合,落实好聘用制书记员的待遇,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保证他们能够安心本职工作。
  
  (三)做好现有书记员的平稳过渡。“规定”试行前各级人民法院录用的书记员实行“老人老办法”。除人民法院录用时另有规定、约定外,这些书记员可以根据本人条件、工作需要,转任到法官、法官助理或者其他职位。不适合从事其他工作或愿意继续从事书记员工作的,可以作为录用制书记员从事书记员工作,在“规定”所规定的最高职级配备内晋升职务职级。一些已经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到法官助理等岗位上的老书记员可以专门从事书记员的管理工作,做好新老书记员之间的“传、帮、带”,确保书记员的专业水平不断提高。
  
  三、关于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
  
  法官遴选办法的改革,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的推行,已经将设立和推行法官助理制度的工作提到人民法院议事日程。法官遴选办法的改革,严格了法官遴选的条件,完善了法官遴选的程序,控制了法官的数量,使法官的遴选工作逐步过渡到在法定的员额比例内进行。这一改革必然使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数量相对减少,使一部分法院新招收的大学生和审判辅助人员不能被任命、或不能很快被任命为法官。这部分工作人员以何种身份存在、从事何种工作是各级人民法院不可回避的问题。因此,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法官助理的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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