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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2-07-07
【实施时间】 2002-07-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9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苏泽林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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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法官助理的来源。各级人民法院在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中,法官助理可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产生:对补充的预备法官人选和专司审判业务辅助工作的人员,可以安排法官助理职务,或按照公务员对待,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工作,职级按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配备;对现有书记员,要根据法官助理的条件,按照一定的程序,通过考试、考核,择优选拔,尤其是对现在从事书记员工作的法律院系大学毕业生,可以通过选拔,转换岗位从事法官助理工作;对现有法官队伍中不适应继续从事审判工作的,可调整到法官助理岗位。但要慎重、稳妥,视确定法官员额比例工作的进展情况,视本单位和具体人员的实际情况逐步进行。
  
  (二)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积极探索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责和管理模式。各级人民法院在试点工作中,要从确保公正与效率,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高度出发,对我们提出的法官助理职责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以补充、修改和完善,使法官助理能够真正发挥法官的助手作用。对不同审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如何配备法官助理,配备比例如何掌握,法官助理与法官在审判工作中的关系以及法官助理的条件、管理模式等都可以进行探索,提出合理的建议,为建立中国的法官助理制度献计献策。
  
  (三)积极主动争取地方党委的支持。法院人事制度的改革离不开地方党委的支持和帮助。各级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的试点,涉及干部的职级配备,虽然人民法院职级配备的总数没有突破,但要为法官助理配备一定的职级,需要党委组织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因此,法院领导同志要主动与地方党委沟通,宣传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义,汇报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取得地方党委的支持,使试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四、关于法官队伍廉洁问题
  
  根据党组的要求,我再讲一讲法官队伍的廉洁问题。清正廉洁是法官职业化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十分重视法官队伍的廉政建设,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旨在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的制度和规定,每年都围绕着纪律作风问题开展集中教育整顿,并且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们还必须充分认识法官队伍中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切不可麻痹大意,切不可掉以轻心。
  
  解决法官队伍的廉洁问题,除了法官自律以外,关键靠教育,靠制度,靠监督。
  
  教育是解决法官队伍廉洁问题的基础。教育要全方位、多层次。首先,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要组织广大法官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5·13”重要讲话,深刻理解“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坚定党的理想、信念和宗旨,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政治上永远合格。其次,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要组织广大法官深入学习《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全面把握“准则”的基本内容,准确理解职业道德的内涵,并以此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不断提高自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再次,要加强警示教育。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法官违纪违法的典型事例,通过析原因、论危害,不断开展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
  
  制度的建立、完善与执行是解决法官队伍廉洁问题的保证。经过近几年的努力,我们法院系统的廉政制度已经不少了,认真执行这些制度,必定会有力地保进法官队伍的廉洁。现在的问题是,一些法院不认真抓廉政制度的落实,出了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时总有一条是制度不落实。为什么不能够狠抓制度的落实呢?我看还是个领导作风问题。贯彻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就法院而言,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改进领导作风,反对形式主义,狠抓工作落实。当前,特别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法院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活动和商务活动的若干规定》、《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以及“两个办法”的贯彻、执行。要在廉政制度的落实上下功夫,在具体工作方法上,要与时俱进,善于探索和创新,努力使各项廉政制度得以认真执行,真正发挥制度的保证作用。
  
  监督是解决法官队伍廉洁问题的关键。当前,法官队伍中出现了一些严重问题,内部监督不力是一个重要原因。首先,要从观念上解决接受监督的问题。有些法官在对待监督的问题上认识不正确,自觉或不自觉地排斥监督,抵制监督,一提到监督就不舒服,一提到监督就认为束缚了法官办案的手脚。这是非常错误的,也是非常危险的。监督是一种防范,是一种制约,同时也是一种支持,一种爱护。法官手中的审判权是法律赋予的,法律在赋予审判权的同时,也确立了法官必须接受监督的原则,这在法官法第七条中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广大法官必须把接受监督作为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要在观念上正确认识权力与监督的相互关系,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并保持平和心态。其次,要大力加强法院内部的监督。一是院长、庭长要切实承担起监督、管理之责。不要一说放权了,就什么都不管了。要在改进监督的方式、方法上下功夫,既要保证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又要通过监督、管理保证法官所办的案件以及法官本人不出问题、少出问题。二是充分发挥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把监察监督与审判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努力防止和坚决惩处违法审判行为。各级人民法院党组和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必须大力支持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特别是要支持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在这样一个大是大非问题上必须旗帜鲜明,态度坚决,绝不能因怕影响政绩,而对违法违纪行为放纵、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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