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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2-07-05
【实施时间】 2002-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9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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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由于素质不高的人可以当法官,法官职业的神圣感和尊荣感便难以在队伍内部真正树立起来,一些法官往往自己看不起自己所从事的神圣职业。对社会公众而言,也会产生轻视法官乃至蔑视法律的情绪。而法官职业化建设,可以逐步形成一个拥有共同专业的法律知识结构、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具有强烈社会正义感和公正信仰的整体,从而形成特有的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而这种传统、这种气质实际上会成为一种强大的内在力量,能够确保法官具有抵御外界干预的勇气和能力。同时,对引导、培养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会起到不可替代的示范作用。
  
  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一个十分庞大的系统工程。我们要通过确定法官员额、法官遴选、法官助理、书记员制度等改革,建立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通过完善继续教育制度,提高在职法官的素质;通过建立职业保障制度,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通过建立统一的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官管理、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司法廉洁。一句话,就是要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法官队伍。
  
  法官职业化与“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是完全一致的。“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是党对干部队伍建设的一个基本要求,具有普遍意义,我们必须始终坚持。法官职业化命题则是针对法官职业特点和法官队伍现状而言的,具有特殊意义。法官职业化突出强调了“知识化”和“专业化”,但绝不是不要“革命化”。因为“革命化”是指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在法院队伍建设中,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努力加强法官的思想政治建设,提高法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始终是第一位的。但是,深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审判经验、不同阶梯的审判岗位,对职业法官来说是不可或缺的。法官职业化建设,说到底仍是按照“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遴选好法官。
  
  在法官职业化建设中,为了把握正确的方向,我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离开党的领导,法官职业化建设就会偏离正确的方向和轨道,不可能取得成功。今年5月31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讲话指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性,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优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这一论断非常重要,我们要深刻领会。法官职业化建设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任何违背这一原则的做法都应当坚决反对。
  
  二是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一脉相承,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我们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也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总结近年来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根本经验,就是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中,我们能否有所作为,人民法院能否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做出新的贡献,关键取决于我们是否能深刻认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深刻内涵和重大意义,是否能够在各项工作中认真实践和全面贯彻这一重要思想的要求。
  
  三是必须坚持法治原则。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基本治国方略,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也好,队伍建设也罢,毫无疑问都应当贯彻这一方略。法官职业化建设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宪法和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我们应当依法办事;宪法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应当依照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法律原则进行。
  
  四是必须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实事求是。法官职业化建设实际上是人民法院改革的深化,是更深层次、具有战略意义的一项改革,涉及法院体制的方方面面,任务十分繁重而艰巨。因此,要循序渐进,逐步深入,不可操之过急。同时,要把借鉴国外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成功经验与我国法官队伍的现状结合起来,一切从实际出发,牢牢把握中国的国情,努力探索有中国特色的法官职业化之路,而决不能简单照抄照搬外国模式。
  
  五是必须坚持着眼于创新。一方面,要认真总结近几年来法院队伍建设的成功经验,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和作风;另一方面,要不断探索队伍建设的新思路新办法,坚持用理论创新和体制创新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新思路新办法的本质就是创造,它是开山的利斧、过河的桥梁。我们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继承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在创新的道德上不断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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