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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卫疾控发[2009]92号
【颁布时间】 2009-09-22
【实施时间】 2009-09-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95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卫生部、公安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国狂犬病防治现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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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部分人群暴露后不能进行处置或处置不规范。人被狂犬病宿主动物致伤后,及时、规范的预防处置能有效预防狂犬病发生。我国狂犬病病例多未进行暴露后处置或处置不规范。群众对狂犬病防治知识的了解程度和收入水平直接影响其被犬、猫咬伤后是否及时就诊。调查表明,部分农村地区只有50%的居民知道狂犬病为100%致死性疾病,仅30%的群众知道暴露后应及时自行处理伤口,暴露后就诊率仅为65%。此外,医疗卫生人员暴露后处置能力也影响了处置规范化程度。
  
  四、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养犬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规范。1950年以来,每当狂犬病疫情上升,国家及各级政府就重视狂犬病的防治,通过灭犬等措施使狂犬病疫情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但由于缺乏狂犬病防治长效机制,每当疫情回落,一些地方就会放松防治工作,疫情便再度上升。此外,虽部分省、市制定了养犬管理条例,但尚无国家层面法规条例,部分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养犬管理工作尚不十分规范。
  
  第二,多部门共同开展防治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有效防治狂犬病需要多部门的努力,仅靠单一部门难以有效控制和消灭狂犬病。当前我国犬、猫等家养动物的饲养量不断增加,狂犬病病毒流行严重的形势下,需要多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开展狂犬病防治工作,全面落实犬、猫等宿主动物的“管、免、灭”和人群暴露后处置的综合防治措施。
  
  第三,动物防控技术措施需进一步落实。当前,由于广大农村地区缺乏动物免疫疫苗费用,一些地方对犬等主要采取捕杀的措施,导致发生疫情地区犬饲养量暂时下降,狂犬病疫情随之暂时下降;一段时间后饲养量再度上升,狂犬病疫情随之上升。此外,人的狂犬病来源于动物间狂犬病的流行,目前我国尚无人群、家畜以及野生动物的联合监测系统。
  
  第四,贫困人群暴露后得不到及时规范处理。对被动物致伤者及时、规范进行彻底伤口处理、接种狂犬病疫苗和免疫球蛋白能有效预防暴露后人群狂犬病的发生。在贵州、广西、湖南、湖北、河南、江苏等地狂犬病高发区所做的调查发现,在报告的病例中约34%患者在被动物伤害后没有进行清洗,72%的患者没有接种疫苗,仅有1%的患者接受抗血清治疗,在接种疫苗的患者中及时接种和全程接种的比例也很低。主要原因:一是群众缺乏狂犬病防治知识或自我防护意识淡薄,不主动就诊和处置;二是狂犬病暴露后处置费用高,疫苗接种和免疫球蛋白需要1500元以上,贫困群众经济负担不起;三是贫困偏远山区,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少而远,群众得到处置的可及性差;四是基层人员特别是村医或私人诊所等不能或无法规范处置,但也开展狂犬病暴露处置工作。
  
  五、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针对日趋严重的狂犬病疫情,卫生、公安、农业、药品监管等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开展了各项防治工作。
  
  一是初步建立狂犬病多部门防控机制。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针对狂犬病疫情和防控形势的变化,卫生部、公安部、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03年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畜牧兽医部门组织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负责犬类狂犬病疫苗注射、免疫记录和发放“家犬免疫证”及犬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工作;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病人抢救治疗、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工作;药监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质量的监督管理。此外,卫生部和农业部还建立了人畜共患病联防联控机制,进一步加强了信息交流和防控合作,每月相互通报狂犬病等疫情信息,联合开展防控工作。
  
  二是加强对养犬行为的管理。近年来,公安、畜牧兽医等职能部门不断加强养犬登记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了大规模养犬管理专项整治,重点对犬扰民、犬伤人和无证养犬、违规遛犬等行为进行了依法查处,大力开展捕杀野犬、疯犬行动。犬患问题在短期内得到了有效遏制,特别是北京等重点地区,养犬工作基本实现了养犬登记率、登记犬只狂犬病疫苗预防接种率、入养犬户宣传率和发现流浪犬捕捉率等4个100%;城区基本没有大型犬、烈性犬,农村地区饲养大型犬实行栓养、圈养,做到街面没有大型犬;基本解决遛犬不拴链和非法犬类交易市场、犬医院及犬用品商店超范围经营等问题;犬伤人、犬扰民现象明显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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