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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2002]9号
【颁布时间】 2002-05-27
【实施时间】 2002-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9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附: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

  
  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的管理,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警衔的首次评定授予
  
  (一)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范围
  
  人民法院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在岗的人员。
  
  凡录用、调入的司法警察,经培训合格,应当根据确定的司法警察职务,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授予工作的意见》中“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以下简称“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评定授予相应的警衔。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时间,为确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务之日。
  
  (二)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标准
  
  首次评定授予警衔,应以司法警察的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级时间和工作年限以及“首次评定授予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为依据:
  
  1.正厅级、副厅级、副处级、副科级、办事员级职务人员的警衔评定授予,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有关条件执行。
  
  2.正处级职务人员:现任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他正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可授予三级警监;
  
  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3.正科级职务人员:现任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级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其他正科级的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四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或者任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其余可授予一级警司。
  
  4.科员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现任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长、政委,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现任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长、政委,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八年的,或者现任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长、政委,不具备授予一级警司条件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司。
  
  5.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首次授予的最大年龄一般掌握在:“处级50周岁,科级43周岁,科员、办事员33周岁”。
  
  (三)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审批工作
  
  1.批准权限
  
  (1)警监、警督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授予;
  
  (2)警司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授予;
  
  (3)警员由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4)最高人民法院机关的警司、警员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2.审批时间
  
  警衔首次评定授予的审批工作,每年办理两次。各级人民法院应将分别截至三月底和九月底的拟评定授予警衔人员的有关材料,按照评定授予警衔审批权限的规定,分别于四月底和十月底前上报审批。
  
  3.审批材料
  
  (1)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请示一式两份。中级人民法院报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的评定授予警衔的请示采用“报告”形式,编号为×法[200×]××号,标明签发人,题目为“关于拟首次评定授予×××等××警衔的请示”;
  
  (2)《首次评定授予司法警察警衔人员名册》一份;
  
  (3)《首次评定授予司法警察警衔审批表》一式二份;
  
  (4)附件材料:初任法警批准件,任现职级的证明。
  
  名册和审批表的填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2001]35号通知附件二和附件三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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