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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资厅发纪检[2009]95号
【颁布时间】 2009-10-21
【实施时间】 2009-10-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01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资委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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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发现的重大典型案件快查快结,严肃处理。要坚决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招标投标、城乡规划审批、土地和矿业权审批出让以谋取私利等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突出问题。既要坚决惩处受贿行为,又要严厉惩处行贿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剖析大案要案,及时进行警示教育;查找项目管理体制机制制度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三、工作步骤
  
  (一)落实责任,抓好部署工作。
  
  1.明确领导责任,建立工作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由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李荣融负总责,国资委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贾福兴具体分管专项治理工作。
  
  建立国资委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落实中央部署的相关治理工作任务,并组织指导中央企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纪委监察局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规划局、评价局、综合局和监事会局各指定一位负责同志参加协调小组工作,同时明确一名干部担任联络员。
  
  各中央企业要明确领导责任,相应建立专项治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企业系统内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
  
  2.制定工作方案,认真部署工作。各中央企业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企业专项治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进度,提出具体的时间要求。
  
  工作方案于2009年10月底前报国资委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
  
  (二)深入搞好排查工作。
  
  1.全面自查,不留死角。各中央企业要按照统一部署,参照《中央企业承担新增中央投资项目专项检查操作指南》(国资党委纪检[2009]71号附件),组织项目单位重点对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进行全面自查,不留死角。
  
  2.重点督查,不走过场。各中央企业要选择重点项目、重点环节组织检查。国资委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适时组织抽查。对自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要责令“补课”,不打折扣。
  
  3.认真分析,及时报告。对自查和督查中找出的突出问题,要分析原因,提出治理对策。
  
  排查阶段的情况于2010年2月底前书面报告国资委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
  
  (三)下大力气抓好整改工作。
  
  1.落实监管责任,形成综合治理格局。国资委相关厅局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日常业务监管工作结合起来,根据治理任务分工,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抓好规范招标投标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和加强物资采购及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治理任务的同时,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各环节的监管责任,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治意见,明确整改要求,建立制度规范。
  
  各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本企业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要建立纪检监察与项目管理、质量、安全、法律、审计等业务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部门横向联系、上下联动、综合监督的治理机制。
  
  2.纠正突出问题,改进管理方式。根据中央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针对自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并督促项目单位落实整改意见;针对管理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问题,要研究改进管理方式,优化业务流程的综合性整改措施,系统抓好整改工作,确保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优质、高效、安全、廉洁。
  
  3.完善制度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全面清理企业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分类作出处理,不适应的予以废止,不够完善的及时修订,需要新出台的抓紧研究制定。
  
  尤其要注意完善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度,注意健全和完善建设项目后评价制度,注意建立和完善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要把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体现到各个项目管理制度之中,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坚持实体性制度与程序性制度并重,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地减少滋生腐败的机会。
  
  (四)切实做好巩固治理成果的工作。
  
  要注意发现并总结推广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及时把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规章制度,并纳入经常性监管,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各企业要形成专项治理的总结报告,于2011年11月底报国资委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
  
  四、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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