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资厅发纪检[2009]95号
【颁布时间】 2009-10-21
【实施时间】 2009-10-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01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资委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中央企业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会同有关业务部门作出检查工作部署,搞好任务分解,推动治理工作落实。国资委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治理工作的合力。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企业要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建立健全责任机制,落实任务分工。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职责范围内的专项治理工作。纪检监察机构要搞好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二)充分搞好统筹协调。把排查问题、纠偏整改、加强监管、完善制度有机衔接起来,协调推进。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与加强日常监管、与构建惩防体系工作结合起来,努力取得既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促进工作长远发展的综合效果。
  
  (三)深入进行督促检查。各级督查一定要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掌握工作进度,督促工作落实。对治理工作迟缓的企业和项目单位,要重点督查,促其整改;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
  
  (四)及时加强政策指导。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明确政策界限,实施分类指导,解决难点问题。要拓宽视野,创新思路,把握专项治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更加有效地推动工作。各企业和项目单位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