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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2002]4号
【颁布时间】 2002-01-29
【实施时间】 2002-0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0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管理规定》和《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为了加快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进程,根据《国家“十五”计划期间人民法院物质建设计划》的要求,参照《全国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2001—2005年规划纲要》,制定《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规划》。
  
  一、系统现状
  
  “九五”期间,按照《全国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规划》(法[1996]54号)和《全国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管理暂行规定(试行)》(法〔1996)55号)的要求,经过各级人民法院的积极努力,全国法院系统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1、全国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统一了网络设备、数据库和代码表,为广域网互联和网络管理提供了便利、实用的基本条件。
  
  2、北京、辽宁、上海、江苏、福建、河南、广东、海南等八个高级人民法院,“九五”期间完成了本单位的计算机局域网络建设,实现了以“审判流程管理”为代表的法院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北京、上海等地法院系统的广域网互联,实现了全市法院办案网络化,信息管理电子化和部分下发文件无纸化。这些工作为全国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3、上列八个高级人民法院和天津、吉林、山东、四川、南京、青岛、大连、成都、哈尔滨等高、中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发法院计算机网络应用软件,为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各种技术标准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4、“九五”期间全国法院建成约300个计算机局域网,这些法院计算机网络的建立和普遍使用,使法院干警普遍掌握了现代办案办公技能,信息化意识得到增强,办案、办公自动化,管理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促进了领导方式、工作方式的转变,并开始形成一支既懂信息技术又熟悉法院工作业务的专业队伍。
  
  但从整体上看,全国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还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院工作信息化的要求,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部分法院领导对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够,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第二,全国法院系统尚未形成完整的网络建设技术标准;第三,应用软件低水平重复开发的现象依然存在,造成了人力和资金的浪费;第四,管理规范不一致,安全保密制度不健全;第五,建设发展不平衡,东、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存在很大差别。
  
  二、总体目标
  
  根据我国国情和人民法院工作的特点,“十五”期间全国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各级人民法院建设计算机局域网,进行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辅助管理、司法档案管理、司法统计管理、办公和司法行政管理等,逐步实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各项工作的计算机化管理;全国法院系统建设计算机广域网,实现审判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交换、资源共享。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在计算机网络建设的基础上,探索实现远程调档取证、异地诉讼办案等功能。
  
  三、建设原则
  
  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原则是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一)统一领导。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网络建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各级人民法院领导要充分认识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领导,组织精干的管理队伍和技术队伍,落实建设资金,制定具体措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制定并落实建设计划。要抓紧系统建设并重视系统应用。
  
  (二)统一规划。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应用是一项涉及面广、技术和资金密集的系统工程,为确保系统发挥整体效益,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规划指导下,由各级人民法院遵照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协同建设,共同发展。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尽快制定本辖区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特别重视系统建设的实用和实效,以便建设资金和信息资源发挥更大的效益。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计算机网络建设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经验收后方可入网。
  
  (三)统一标准。为保证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顺利进行,为广域网互联和网络管理提供方便、简洁的基本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下发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各种技术标准,包括网络基本功能、业务流转模式与上下级法院数据交换、基本数据结构、司法统计接口、标准代码表等。各级人民法院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中要严格执行各种技术标准,不得各行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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