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二十六条 行政学院的报刊和出版工作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交流推广优秀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成果,推进理论和实践创新。 第二十七条 行政学院应当重视科研成果的考核、评价和推介,鼓励科研创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 第五章 决策咨询 第二十八条 行政学院应当围绕党委和政府工作部署,跟踪国际国内形势变化,开展决策咨询研究工作。 第二十九条 行政学院应当履行决策咨询的职责,提高决策咨询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十条 行政学院应当组织教师和学员,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前瞻性、对策性研究,主动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咨询。 第三十一条 行政学院应当加强对决策咨询成果的考核和评价,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 第六章 开放办学 第三十二条 国家行政学院和具备条件的地方行政学院应当坚持开放办学,积极利用境内外各种教学科研资源,拓展与境内外组织以及政府机构、行政院校、高等院校、学术机构、社会组织的合作和交流。 第三十三条 开展对外合作和交流应当遵循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相互学习、取长补短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开展对外合作和交流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选派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赴境外学习、讲学、开展学术交流,选送学员到境外培训和考察; (二)聘请境外学者和知名人士到境内讲学、考察、学术交流,开展合作研究; (三)与境外机构开展合作培训和研究生学位教育; (四)举办或者参加国际会议、论坛。 第七章 学员管理 第三十五条 行政学院应当加强学员管理,按照以人为本、严格管理、完善制度、注重实效的要求,健全科学、规范的学员管理办法,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三十六条 行政学院应当充分调动学员的积极性,增强教学效果,开展各种有益活动,丰富学员生活。 第三十七条 行政学院应当健全班委会制度、学籍制度、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学习制度和考勤制度,严格院规院纪。 第三十八条 行政学院的学员管理实行班主任制度。 行政学院各班次设专职班主任,承担学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生活管理等工作。 行政学院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配备相应级别的班主任。 第三十九条 行政学院应当加强对学员的考核,把学员的思想、学习、遵守院规院纪等情况提交给学员派出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学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行政学院应当同组织人事部门、学员派出单位加强联系,形成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条 学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掌握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完成规定的学习培训任务。 第四十一条 行政学院学业证书是学员在行政学院学绩的凭证。行政学院学员按照教学培训计划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的,取得行政学院学业证书。 第八章 队伍建设 第四十二条 行政学院应当加强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的工作人员队伍。 第四十三条 行政学院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培养、引进高层次的学科带头人,重视青年人才的培养。 行政学院教师应当做到: (一)忠诚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和职业情操,品德高尚,为人师表; (三)理论功底扎实,专业知识丰富,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的能力。 第四十四条 行政学院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地安排教师脱产培训和挂职锻炼,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帮助行政学院做好优秀人才选调工作,建立行政学院干部内外交流制度。 第四十六条 行政学院按照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根据需要选聘理论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党政机关公务员、专家学者、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担任兼职教师。 行政学院建立兼职教师管理制度,加强对兼职教师的服务与管理。 第四十七条 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行政学院工作人员,其人事管理按照公务员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未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行政学院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