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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2001]161号
【颁布时间】 2001-11-01
【实施时间】 2001-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0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

[接上页]

  23.关于制作“驳回申请再审(申诉)通知书”
  
  “驳回申请再审(申诉)通知书”是审判监督程序复查阶段的结果,是对申请再审人提出申请再审进行复查后,认为理由不成立的书面答复。复查通知书与再审判决书不同,因此,不能用进入再审程序后制作判决书的标准来要求,但也不能过于简单,更不能采取格式化的方式答复。总的要求是针对再审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进行批驳,正确适用有关法律规定,作出明确的答复。
  
  24.关于制作“民事再审裁定书”
  
  (1)首部简明扼要,不再列举当事人的自然情况。
  
  (2)在制作民事再审裁定书时,不再表述“原判决(调解、裁定)确有错误”或“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文字,
  
  变更为“经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第×项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3)民事再审裁定书体现院长对本院案件进行监督的,署院长姓名;院长授权的,也可以署副院长姓名;体现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监督的,署合议庭组成人员姓名。
  
  检察机关抗诉启动再审程序的,加盖院印不署名。
  
  25.关于民事再审案件判决书改革的几点要求
  
  (1)首部要规范,程序要公开。判决书首部应当规范,与原审判决书相比,再审案件判决书的首部要素内容有其特征,如对当事人的称谓,原审及再审立案时间等等;
  
  对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再审案件,判决书首部首先要列明抗诉机关;
  
  判决文书应当反映原审及再审程序提起的过程。
  
  (2)原审诉辩要表述,再审理由要具体,主要证据要列明,争执焦点要明确。再审案件判决书中应将当事人的原审诉辩主张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表述;对抗诉理由或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应作具体的表述;支持当事人原审诉辩主张和申请再审的主要证据一般应当编列序号,分项列述;判决书中要提炼案件争执的焦点问题,即在程序和实体方面证据的分歧、适用法律的争执点等。
  
  (3)正确运用有效证据,区别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对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部分和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可作简单概括。对有争议及原审认定不清的事实应详细地综合认证;对原审认定有错误的部分应着重分析,运用证据来表述其错在何处,取消“经再审查明”的传统表述方法,改为“经再审认定的证据,可证明如下事实:”的表述方法。
  
  (4)再审判决书,说理部分应结构严谨、语言精确、文简意赅、是非分明;内容紧紧围绕争议焦点、再审申请的主要理由展开;对案件争议的焦点可采用多种论证方法;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适用要准确、规范,不能漏引、错引;注重服判息诉的社会效果。
  
  (5)判决主文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争议事项所作的结论,必须用鲜明、简洁、准确、规范、便于执行的文字表述;判决主义的表述顺序为:先维持。后撤销、再改判。
  
  会议认为,再审判决书改革后的制作,是审监改革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应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提高、不断总结。建议各地参照以上意见制作优秀的法律文书,并及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以期确定再审判决书的标准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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