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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当月前1年内家庭收入证明。家庭收入证明可以是以下材料之一: 1、《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汕头市国有(集体)企业特困职工优待证》; 3、其他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成员现住房的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计划生育状况证明;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经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核准登记、予以货币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按照登记年度先后顺序进行轮侯。 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核准予以租赁住房补贴的,应当优先安排发放。 实物配租同一轮次轮候中,应当优先安排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三条 轮候到位可以发放货币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享受货币补贴的家庭应当按照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的约定自行租赁住房,依法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并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等材料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备案。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按规定标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租赁住房补贴只能用于支付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房屋租金。 租赁住房补贴实行先租后发,轮候期间不予补发。 第二十四条 轮候到位可以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房屋基本情况、租金及支付方式、房屋用途和使用说明、租赁期限、房屋维修责任、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腾退住房方式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和条件腾退原有公房、危房。 第二十五条 轮候到位可以实物配租的家庭在实物配租前书面声明放弃本次实物配租的,可以进入下一轮实物配租轮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采取货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一) 拒绝实物配租方式的; (二) 在实物配租后放弃的; (三) 在第二次实物配租轮候到位时再次声明放弃的。 第二十六条 符合租金核减条件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管理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租金核减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或租金核减后1个月内将发放情况在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工作单位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应当自次年起,于每年3月份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状况变动情况,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保留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二)经审核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原核定保障标准、方式的,按规定的保障标准、方式予以相应调整; (三)经审核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第二十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收入超过当年度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家庭收入标准的; (二)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且住房面积超过当年度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三)有其他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情形的。 第三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主动申请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签订退出协议,注销廉租住房保障登记。 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实物配租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规定申请;原租住的廉租住房按规定程序转为经济适用住房的,原租住家庭经核准可优先购买。 第三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或者注销廉租住房保障登记的,应当在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或者注销廉租住房保障登记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