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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09]198号
【颁布时间】 2009-12-14
【实施时间】 2009-12-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08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场中介组织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监察厅、工商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场中介组织的工作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场中介组织的工作意见
  
  (省监察厅、省工商局二○○九年十一月)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市场中介组织,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营造良好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等9部委《关于印发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08〕23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完善市场中介组织的总体要求
  
  完善市场中介组织,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中介组织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是优化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环境、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内在要求,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消除腐败滋生土壤、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市场中介组织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完善市场中介组织,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清理、整顿、规范、发展”的工作方针,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清理整顿为抓手,以制度建设为重点,以诚信建设为核心,以维护公平为目的,围绕“法律规范、行业自律、政府监管”,扎实开展市场中介组织专项治理工作。要与规范权力运行、健全市场机制相结合,划清政府监管、市场调节与中介服务的边界;要着力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有序竞争;着力加强政府监管,营造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着力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依法诚信经营。
  
  二、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推进市场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分开”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分开工作实施方案》(闽政办〔2008〕12号)的要求,继续推动市场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在组织、工作、经济、场所四个方面实现彻底分开,推动政府转变职能,消除挂靠政府的市场中介组织与自主运作的市场中介组织在身份上的不平等,为市场中介组织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
  
  要通过随机抽查、查看资料、实地勘察等方式,对“四分开”工作开展“回头看”。严格对照组织、工作、经济、场所“四分开”的标准,复查市场中介组织“四分开”情况。同时,组织督查组进行专项督导和检查验收,对已签订分开协议但尚未彻底分开的中介组织,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实现分开。
  
  要把“四分开”工作与执照年检、资质年审结合起来。对“四分开”不彻底的市场中介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暂缓办理资质许可或备案、撤销资质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
  
  三、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市场中介组织有序竞争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配套的管理办法或工作制度,指导本行业市场中介组织成立相应的行业协会,支持其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要将行业自律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把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交给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
  
  要引导行业协会制定行为准则、执业技术标准、职业道德规范等行规公约,促进市场中介组织依法履行职责,诚信经营;支持行业协会对本行业的执业环境、执业质量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情况开展同业互查,促进同行业不断规范执业行为,切实提高执业质量;支持行业协会对违反协会章程或行规公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行业自律措施;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并协助查处行业内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查处情况在协会内通报。
  
  要引导市场中介组织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质量控制、业务培训、人事管理等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实现自我管理、自我规范;加大品牌中介和行业龙头的培育力度,实施品牌带动战略,提高市场中介组织的竞争力、公信力和影响力,促进市场中介组织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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