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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2001]15号
【颁布时间】 2001-08-27
【实施时间】 2001-08-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0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国家“十五”计划期间人民法院物质建设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将《国家“十五”计划期间人民法院物质建设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实施计划。
  
  请将所制定的实施计划报送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国家“十五”计划期间人民法院物质建设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国家“九五”计划实施以来,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重视、关心和支持下,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努力,人民法院的物质建设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普遍存在的基础设施简陋、技术装备缺乏、经费保障不足和管理手段落后等状况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严重制约和影响审判工作的发展。进入新世纪,人民法院要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完成党和国家赋予的繁重的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任务,必须有相应的物质保障。因此,在国家“十五”计划实施期间,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确定的目标和全国法院加强基层建设工作会议的要求,把加强基层物质建设作为人民法院基础建设的重点,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2)国家“十五”计划期间,人民法院物质建设的指导思想是:根据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按照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加强全面管理,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为实现“公正与效率”提供及时有效的物质保障。
  
  (3)国家“十五”计划期间,人民法院物质建设的总体目标是:紧密围绕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法院工作主题,按照国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认真执行中央的有关政策,继续抓好以审判法庭建设和人民法庭建设(以下简称“两庭”建设)为中心的法院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建设,加快现代化科学技术手段在审判工作和法院管理方面的应用,提高司法活动的科技水平,使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条件得到较大的改善。
  
  二、“两庭”建设
  
  (4)“两庭”建设是人民法院物质建设的一项长期的基本任务。解决审判场所不足,完善审判法庭功能,改善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条件,以适应审判方式改革和审判工作发展的要求,是人民法院在国家“十五”计划实施期间物质建设的主要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共同制定《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设标准》,并提出《关于人民法院“两庭”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标准”和“意见”)。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标准”和“意见”的要求,统筹兼顾,合理安排,逐一落实解决。
  
  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两庭”建设工作的帮助和指导。高、中级人民法院要帮助和指导基层人民法院将审判法庭建设列入当地社会发展和基本建设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协调落实建设资金。
  
  (5)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国家“十五”计划期间的前三年解决没有审判场所的问题。贫困地区人民法院应力争在此期间内基本完成上述任务。
  
  各级人民法院对审判场所功能不全、法庭数量不足、不能适应审判工作需要、影响审判工作正常开展的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要根据国家法制的发展和时代的要求,进行续建、改建或重建,力争在国家“十五”计划实施期间内基本完成。贫困地区人民法院,也应在此期间内完成立项或开工。
  
  (6)抓好“两庭”的新建、改建或重建。要充分考虑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建设规模要满足案件开庭审理的要求,按照规定的建设标准,规划审判法庭和附属用房、公共活动场所、有关配套设施以及其他公用设施的数量与面积。“两庭”的整体设计要庄重、威严,体现时代精神和法治意识,体现法律价值和法律文化。
  
  (7)搞好审判综合业务用房建设。发达地区和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借鉴发达国家法院建设和管理的先进经验,建设包括审判法庭和其他审判业务用房在内的一体化的审判综合业务用房。审判综合业务用房建设要区别于行政办公用房。要根据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法院实际工作需要,在确定建设规模、征用建设用地、安排内部设置等方面留有一定的发展余地。
  
  (8)审判法庭的内部设置要体现出严肃、庄重,法台、法桌、法椅及诉讼参与人的座席等法庭布置和国徽悬挂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名称、审判活动区布置和国徽悬挂问题的通知》(法发〔1993〕41号)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审判法庭内部和外部不得张贴广告、招贴画和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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