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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9]97号
【颁布时间】 2009-12-14
【实施时间】 2009-12-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09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
  
  以二轮土地延包以来建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为基础,依据清查核实的土地承包状况,对农村土地承包底册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实,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及相关文件档案,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准确、齐全、完整。要在现有的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登记簿要标注承包地的“四至”坐落,标注的内容要与农户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一致。
  
  3.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
  
  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初始登记。并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对承包地被征占、面积发生变化的,因分户、人口变动导致经营权分割、合并,经营权转让、互换以及承包地灭失或全户消亡等情形实施变更登记。为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的真实有效,凡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受申请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变更、注销的每宗承包地块组织核实。对土地经营权权属难以确定或存在争议的,暂不列入登记范围。
  
  4.开展基本农田到户入证工作
  
  在登记簿和经营权证书上采取插页、在地类项标注等方式,对基本农田进行标注。对照已设立永久保护标志的基本农田区位,做好基本农田到户入证工作。
  
  5.建立和完善确权登记工作的相关制度
  
  建立健全土地清查、档案管理、经营权登记等各项工作制度,探索形成一套完整的确权登记工作制度。
  
  四、试点范围
  
  根据市政府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各县(市)区、开发区都要选一个村或组进行试点。
  
  五、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9年12月1日-12月20日)
  
  1.成立机构。市和县(市)区、开发区要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抽调具体工作人员组成试点工作组,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确定试点单位。参加试点的县(市)、区和开发区要根据本地实际确定试点村或组。试点村或组自然经济状况要在当地具有一定代表性。
  
  3.进行宣传动员。一是市和县(市)区、开发区要召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动员会,对试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二是试点乡、村、组要分别召开乡村干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宣传动员,让每一位农民都了解此次确权登记工作的意义、目的和原则,采取推荐的方式推选各户代表,代表家庭全体成员参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三是以村、组为单位用横幅、标语、广播等各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向每户发放确权登记颁证宣传提纲,做到家喻户晓。
  
  4.开展培训。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县(市)区、乡、村及相关部门试点工作领导和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掌握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知识以及工作操作规程和技术,明确试点任务。
  
  (二)调查摸底阶段(2009年12月21日-2010年1月10日)
  
  对二轮土地延包台帐、三十年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相关原始资料档案进行整理。一是要摸清土地现状,查清每块地的名称、坐落、面积、四至、权属性质、土地种类和经营方式。二是要逐户摸清农户家庭承包状况,对承包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土地变动等各方面情况和信息进行收集、归纳、整理、核对,提前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初步意见。
  
  (三)清查核实阶段(2010年1月11日-1月31日)
  
  1.实施清查。由各县(市)、区和开发区组织勘测核实面积,划定各村组所有土地的边框四至,绘制平面图,明确土地所有权。在此基础上,各县(市)区土地确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县(市)区农业部门干部、国土部门专业测绘人员、乡村干部、村民代表组成土地实测小组,结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台帐等档案资料,对村组土地承包关系、各农户承包的土地面积、地块、空间位置进行实地测量,按地宗逐户核查承包合同与实测结果的区别,制作村组土地承包实际情况表。
  
  2.梳理和解决矛盾。对村组土地承包实际情况表进行公示,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收集农民的意见,对清查核实阶段新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依据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实施细则,提出解决矛盾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3.审核登记。对清查的情况和对各种问题的处理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认每一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位置及边框四至,对承包合同记录面积与实际丈量面积不符的,进行换发合同,并以土地承包合同为依据,建立新的土地台帐,由农业部门编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初始登记簿。对于权属存在争议的地块,暂不进行登记,待争议调处后再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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