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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9]97号
【颁布时间】 2009-12-14
【实施时间】 2009-12-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09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四)颁证阶段(2010年2月1日-3月20日)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初始登记情况再次公示,确无异议后,建立正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进行正式登记,并以登记簿为依据,由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对农户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五)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3月21日-3月31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完成后,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土地确权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作法及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并将试点工作总结于2010年3月底前上报长春市土地确权工作领导小组。
  
  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长春市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崔杰市长任组长,市委副书记李树国、市委副秘书长刘福臣、市政府副秘书长史长友、市农委主任张德祥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有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委,负责对试点工作的统一调度、工作指导、政策咨询、督促检查。各试点县(市)、区和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方案、组织实施、清查确权、总结验收等工作。各县(市)、区和开发区的试点实施方案要在准备阶段结束前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职责分工及经费保障
  
  (一)职责分工
  
  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切实履行好职责。农业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明确工作要求,完善操作规程,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管理,做好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提供土地勘测情况和基本农田有关数据资料,配合农业部门做好基本农田到户入证工作。信访部门要做好上访群众的接待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妥善处理上访案件。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级调解组织的作用,加大排查力度,及时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并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其他相关部门要按本部门的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共同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稳定。
  
  (二)落实工作经费
  
  按照省工作方案要求,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不得批准设立专门面向农民的收费项目,不宜收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工本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的要求,试点工作所需的各项经费,由市和县(市)、区和开发区财政承担,不得向农民收取。
  
  附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崔杰市长
  
  副组长:
  
  李树国市委副书记
  
  刘福臣市委副秘书长
  
  史长友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德祥市农委主任
  
  成员:
  
  朱亚福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胡延生市财政局局长
  
  王宁市发改委主任
  
  王南市监察局局长
  
  李林市司法局局长
  
  于瑞敏市信访局局长
  
  李旸市民政局局长
  
  孙英利市林业局局长
  
  周凌成市水利局局长
  
  杨泗祖市畜牧业管理局局长
  
  杨立华市农委副主任
  
  张永久市公安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委,主任由杨立华兼任,副主任由市农委农村经济管理处处长郭晋巍、市农经总站站长李海竞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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