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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呼和浩特市政府
【发文字号】 呼政办发[2009]159号
【颁布时间】 2009-12-21
【实施时间】 2009-1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1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市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水利部将我市列为全国第三批节水型社会建设城市,试点期三年(2009年-2011年)。为了完成节水型社会建设任务,促进全社会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推动节水技术进步,保障我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开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考核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呼和浩特市节水型企业(园区)、 节水型单位(社区)考核指导意见

  
  为促进我市全社会合理用水、节约用水,创建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推动节水技术进步,提高节约用水管理水平,保障我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开展,根据《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工业用水考核指标及计算方法》、《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等有关标准规定,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和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以“内水政”〔2006〕94号文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节水型工业示范园区和企业创建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等六厅局以“内水办”〔2008〕12号文印发的《关于组织开展创建节水型社区、学校活动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我市各旗、县、区,各行业开展创建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二、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全市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的创建活动和创建审查、验收工作。市水资源管理局(节约用水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创建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管理工作。
  
  三、市辖各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并负责辖区内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申报的具体组织、指导、管理和初审工作。
  
  四、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创建活动实行自查考核制度。
  
  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应对照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考核标准进行自查,对未达到标准要求或用水中存在问题的,要做好记录并及时进行整改。
  
  五、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创建验收申请。
  
  按照考核标准自查达到标准要求的创建企业(园区)、单位(社区),向所在地旗、县、区水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地水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市水资源管理局(节约用水管理局)。市级节水型企业(园区)、单位(社区)直接向市水资源管理局(节约用水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经市水资源管理局(节约用水管理局)审查合格后,报市水务局组织审查验收。
  
  六、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的用水节水管理文件及工作方案、工作记录、宣传材料。
  
  2.申报单位的用水节水设施建设材料。
  
  3.申报单位的用水节水设施管理及维修记录。
  
  4.申报单位的用水、节水记录。
  
  七、市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的审查、验收。
  
  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的审查、验收由审查验收小组负责。审查验收小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和各用水单位的节水管理人员以及外聘专家组成。审查验收通过现场考察、抽查,听取汇报、查阅文件,采取赋分制评价。
  
  八、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的考核办法。
  
  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采取百分制考核办法,考核内容分定量考核指标和基础管理考核指标。节水型社区和单位的定量考核指标为40分,基础管理考核指标为60分;节水型企业和园区的定量考核指标为50分,基础考核指标为50分。总分达到90分以上的可以评为节水型企业(园区)和节水型单位(社区)。
  
  九、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的验收考核程序:
  
  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的验收考核由审查验收小组进行现场考核,程序如下:
  
  1.听取申报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主管部门关于创建活动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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