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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呼和浩特市政府
【发文字号】 呼政办发[2009]159号
【颁布时间】 2009-12-21
【实施时间】 2009-1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1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市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2.查阅申报单位节水及创建活动相关档案资料及图片。
  
  3.现场抽查和察看申报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的用水设备、设施及节水措施、宣传阵地,单位职工座谈对单位节水工作的评价。
  
  4.组织评审,现场评价,提出评审结果,按“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考核标准”达标的通过审查验收,对不达标的提出整改意见。
  
  十、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的命名
  
  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创建经验收考核合格的,由市水务局审定合格后命名为“节水型单位(社区)或节水型企业(园区)”。
  
  十一、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的命名管理
  
  取得命名的节水型单位(社区)、节水型企业(园区)要继续按照“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考核标准”的要求,坚持不懈地做好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市节约用水管理局及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不定期对获得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称号的企业(园区)、单位(社区)进行复查或抽查。经检查不符合标准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撤销其节水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称号。
  
  十二、凡在当年用水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节水型企业(园区)和节水单位(社区):
  
  1.二级水表计量率小于90%的;
  
  2.未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
  
  3.未按规定开采地下水的;
  
  4.一年中发生超计划用水累计达到4次以上(含4次)的;
  
  5.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未按要求进行节水设施三同时验收的;
  
  6.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7.仍使用淘汰用水器具的;
  
  8.由于管理不当造成严重浪费用水的。
  
  十三、本指导意见及其附件由市水资源管理局(节约用水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四、呼和浩特市节水型企业(园区)、单位(社区)定量考核标准见附表(一)
  
  十五、呼和浩特市节水型企业(园区)、单位(社区)基础管理考核标准见附表(二)
  
  十六、附件:
  
  附件:1.呼和浩特市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考核标准说明(略)
  
  2.呼和浩特市节水型企业(单位)用水重复利用率水平参考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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