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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发[2009]257号
【颁布时间】 2009-12-16
【实施时间】 2009-12-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2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企业主辅分离的意见

[接上页]

  (六)融合发展服务业企业。重点对象是企业分离出的技术研发、物流配送、信息服务、营销会展等服务业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鼓励引导其整合重组、做专做强。
  
  (七)鼓励利用存量资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鼓励工业企业盘活存量资产,以服务业集聚区的形式,发展软件、研发设计、文化创意、咨询策划、科技孵化器等生产性服务业。
  
  五、扶持政策
  
  (一)对企业主辅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自2010年至2012年3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对其实现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按比例(2010年按100%,2011年按照60%,2012年按照30%)给予补助,用于支持新设立企业发展。
  
  (二)各区补助新设立生产性服务企业营业税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市与区分级承担。
  
  (三)服务业引导资金优先用于扶持分离发展的重点企业、重点领域以及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建设。
  
  (四)企业分离后的税额如高于原税额,高出部分由企业所在地财政予以扶持补助。
  
  (五)分离后的服务企业实行社会化运作,其自有并用于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市政府确认纳税有困难的,报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设立初期的3年内给予免征。
  
  (六)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减按20%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主管税务部门备案。
  
  (七)分离后设立的属于研发、设计、创意等技术知识含量高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可按有关规定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分离后设立的物流企业优先认定为省、市级重点物流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八)分离后设立的服务子公司,符合条件的,其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允许采取加速折旧,报主管税务部门备案。
  
  (九)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按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税前100%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
  
  (十)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分离出的企业从事技术研发的,免征营业税。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减半征收。
  
  (十一)对分离出来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需要建造自用商务办公用房的,优先安排用地计划。
  
  (十二)工业企业整体转型或分离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允许利用原工业用地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项目。
  
  (十三)对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物流企业用于物资储备、运输装卸等物资储运的用地、基础性物流项目用地,参照工业用地标准实行挂牌出让。
  
  (十四)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后,在统计上按二、三产分开后的独立法人单位核算。在计算企业工贸总收入和业绩考核时,企业自主选择是否按资产关系将新组建的服务子公司营业收入、利润、利税等合并进入母公司进行统计和考核。
  
  (十五)在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企业主辅业务分离过程中,鼓励企业整合现有资源,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的营销总部、研发总部和物流总部等,加快从生产企业向总部企业的转变,努力形成龙头带动效应,符合条件的参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261号)文件的相关政策执行。
  
  (十六)分离后设立的服务子公司用水、电、气等要素价格,享受工业企业同等待遇。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改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发改、经信、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国土、房管、统计、工商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企业主辅分离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具体的实施和统筹协调工作。其它涉及企业主辅分离服务的部门,要履行相关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为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企业主辅分离工作搭好平台。各市(县)、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保障。
  
  (二)建立“绿色”通道。由市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相关综合部门紧密配合,以限时办结等方式向主辅分离企业提供高效行政服务,裁减不必要的审批环节、缩短行政受理办结时间,进一步简化分离实体工商税务登记审批手续。
  
  (三)加强检查考评。把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企业主辅分离工作作为服务业发展考核重点内容,纳入年度服务业发展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工作激励机制。对主辅分离推进工作成效突出的区和市相关部门,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专项奖励和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奖励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09]66号)文件执行。
  
  七、本意见与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省有关规定为准。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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