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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9-12-15
【实施时间】 2009-1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2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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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通过民事案件审判,促进诚实信用、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形成。妥善处理市场主体间的合同、侵权纠纷,通过准确适用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金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依法充分体现对失信及重大过错侵权行为的惩处;妥善处理因事实劳动关系、缴纳“三险一金”、工伤事故赔偿、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件,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妥善审理好农村土地承包与征收征用、农业产业化及农村城镇化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推动新农村建设;平等保护、公平对待不同地区和不同性质经济实体的财产权利和经营权利,抵制、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依法促进有序竞争,优化投资环境。
  
  10.审理好相关商事案件,推动企业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进一步加强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对于虽然已经出现破产原因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但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仍具发展前景的企业,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程序的作用,对其进行积极有效的挽救;要立足引导企业规模化经营、促进县域产业集群化,依法确认企业改制合同效力,审理好企业改制中出现的纠纷。
  
  11.依法审理相关行政案件,加强对行政行为的支持与监督。对于行政机关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要予以支持和维护;对于因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等不作为,或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乱作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及时审判。
  
  12.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执行强制措施,维护企业正常运转。债权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企业能够提供相应担保或被查封、扣押后又提供相应担保的,应及时解除保全措施;确需对生产工具、经营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采取保全措施的,一般只扣押有关证照,允许当事人继续使用、营运;在执行过程中,对于因资金暂时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要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多做执行和解工作,尽力争取申请执行人同意延缓被执行企业的履行期限,以维持企业正常运转。
  
  13.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积极推动企业自主创新。依法加大对县域特色产品商标和知名品牌的保护力度,在商标权争议案件中,对符合条件的驰名商标依法予以认定,支持企业名牌创新;依法审理专利、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案件,促进企业提高创新能力,增强同行业竞争力;做好原产地标志保护审判工作,维护县域特色农业、林业、畜牧业等健康发展;依法加大对各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及生产、流通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处力度,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规范县域金融市场,促进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生成。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加大执行力度,培育有利于县域经济发展的社会诚信体系;妥善处理融资租赁、委托理财纠纷以及涉及小额信贷公司、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主体的案件,维护金融市场安全;依法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关系,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妥善审理民间高利贷、地下钱庄等违法借贷纠纷,涉及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15.以节能减排、关注民生为出发点,依法妥善处理环境污染案件。本辖区有严重污染隐患或重点排污企业的人民法院,可以设立专门的环境保护审判合议庭,负责涉环境案件的审理及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对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正确适用证据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依法认定损害后果,充分实现赔偿的惩罚和补偿功能。
  
  三、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犯罪,为县域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16.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人民法院要切实履行刑事审判职能,始终把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杀人、抢劫、绑架、盗窃、诈骗等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作为打击重点,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尤其要结合县域经济发展带来的人口流动性大、外来人口多等特点,逐步形成打击流窜作案、团伙作案的有效机制,为县域经济发展创造安全、和谐的环境。
  
  17.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恶势力团伙犯罪,防止生产、流通等环节被犯罪团伙非法垄断、把持,防止基层组织被黑恶势力渗透,同时从重打击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18.依法从严惩处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严厉打击金融诈骗、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强迫交易、非法经营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依法从严惩处逃税、抗税、骗税等危害税收征管活动的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的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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