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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9.依法严厉打击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犯罪。依法严厉打击绑架、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侵犯市场经济主体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严惩打击哄抢企业财产、故意破坏生产设备、破坏生产经营等犯罪。 20.依法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力度。对于严重破坏县域经济发展的犯罪分子,要依法用足用好有关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手段。根据犯罪情节应当并处罚金、没收财产的,要坚决判处罚金、没收财产;法律规定可以并处罚金、没收财产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通过判处罚金、没收财产剥夺其再次犯罪的资本、摧毁其经济基础的,一般也要加大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力度;依法加大对赃款赃物和违法所得的追缴力度,决不允许犯罪分子得到任何经济上的好处;依法做好责令退赔、被害人合法财产返还等工作,切实保护好公民和企业主的劳动、经营成果,最大限度地减少受害方的经济损失。 四、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县域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1.针对不同受众建立多层次法制宣传体系。通过加强法制宣传,培育本区域公民、企业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守法的意识。对普通群众,通过在企业、集市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立法律宣传点、宣传栏及广播电视传媒等方式,宣传基本法律法规,提供法律咨询;对在校青少年学生,通过由法官担任校外辅导员的方式,普及法律常识;对企业管理人员、政府工作人员等,选择与其工作相关的部门法,通过专题讲座的方式加强法律宣传力度。 22.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作用。要从县域经济发展大局出发,审慎处理在本区域有重大影响或示范作用的典型案件,力争“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对影响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典型案例,通过印制宣传册、张贴在县、乡、村及人民法院公告栏以及网上公开等方式,使群众了解各类案件的审判依据和审理结果,指导群众自行解决纠纷,引导群众形成正确的交易习惯和行为规范。 23.加大审判公开力度。对劳务、合同侵权等常见案件以及在当地影响较大、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案件,加大巡回审判、公开审判力度。通过群众旁听、媒体直播转播庭审等方式,加强以案释法,扩大办案社会效果,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形成有利于县域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制度建设,确保司法服务效果 24.强化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在县域经济发展中的服务职能。要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密切接触县域经济的有利条件,结合所在区域特点,加强对服务县域经济成熟经验的总结、归纳,并形成常态化机制;要建立健全基层人民法院服务县域经济发展成效的评价和考核机制,完善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从制度和机制上保证基层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县域经济健康发展;要突出人民法庭的服务职能,加大对人民法庭在人、财、物方面的保障力度,增强其服务县域经济的能力。 25.加大对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力度。上级法院要着眼于县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中的全局性问题,指导基层人民法院正确把握司法政策,提高其服务县域经济的司法能力。要关注并总结与县域经济发展相关的案件审理,强化审判效果,指导基层人民法院不断增强正确适用法律、正确进行社会利益衡量、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