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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通市政府
【发文字号】 通政发[2009]95号
【颁布时间】 2009-12-16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3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南通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南通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切实加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等九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不含通州区,下同)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承担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的管理,各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的具体工作,各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和初审等工作。
  
  第四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市发展和改革、公安、监察、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审计、统计、价格、税务、总工会、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五条 市区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二)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取得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籍(非农业户、以下简称市区城镇户籍);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四)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的限额。
  
  申请人为单身人士的,年龄需满30周岁;属已婚离异而单身的,离异时间需满2年。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中的具体住房困难标准、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产限额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等部门经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家庭成员全员申报制。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家庭成员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合法监护人或者所在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为申请。
  
  父母因违法犯罪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给未成年子女生活造成困难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由未成年子女的合法监护人或者其所在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为申请。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人口按家庭中已取得市区城镇户籍的人口数计算,超过4人的按4人计算。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户籍已迁移出市区的,不再计入保障人口数。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现住房面积按其家庭成员名下在市区范围内的全部房屋面积合并计算,包括租住公房、自有房产(含住宅、商铺、办公用房、车库、使用宅基地建设指标的市区农村住房)以及因继承、赠予获得的房产。
  
  自2000年10月8日《南通市市区廉租房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廉租房办法》)实施以来拆迁、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房产面积应当计入现住房面积。
  
  夫妻离婚的,现住房面积中私有房产按照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确定的面积计算;无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的私有房产及婚姻存续期间曾享受房改或者住房保障政策的房产,按夫妻双方各一半计算。
  
  第十条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廉租房办法》实施以来有拆迁、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房产的行为,且拆迁、转让前住房面积超过规定保障标准的;
  
  (二)已享受拆迁安置房(低价位商品房)保障或者其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包括优惠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解困房、保障性商品房)、集资房,拆迁公有住房获得安置房或者领取货币安置款,以及领取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等,且优惠购买、安置或者货币补贴面积超过规定保障标准的;
  
  (三)使用市区农村宅基地指标建房,未分户居住或者分户居住不足5年的。
  
  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出售房产用于治疗的,经认定的,可依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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